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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新規規定:被召回食品禁止再銷售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24日 07: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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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1日,上海一處倉庫裏,“問題饅頭”被封。未來,問題食品經處理後仍不能再賣。楊一 攝

  食品生産企業,發現其生産的食品不安全,就應當立即停止生産。昨日,國家質檢總局就新修訂的《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徵求意見,問題食品的召回程序比2007年實施的規定有所簡化。同時,對被召回的食品,採取無害化處理措施的,也不能重新用於食品生産和銷售。對於因為標簽、標誌或者説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採取補救措施並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但應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變化

  1召回無須評估聽證

  2007年8月,國家質檢總局曾發佈《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其中涉及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食品主動召回與責令召回的實施、食品召回的法律責任等,共有五章四十五條。而昨日發出的徵求意見稿,首先在篇幅上就大大“瘦身”,不僅不再分章,而且只有二十七條。

  在這短短二十七條裏,召回程序上的變動很大徵求意見稿規定,食品生産企業發現其生産的食品屬於不安全食品的,就應當立即停止生産。

  但在2007年實施的老規定中,判定食品是否屬於不安全食品,應當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如果食品生産者的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的結果,與專家委員會的結果不一致的時候,甚至要採取聽證等方式進行處理。最後,只有經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確認屬於生産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應當確定召回級別,實施召回。

  【解讀】 《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生産者發現其生産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産。”此次修改,凸顯與《食品安全法》的銜接。

  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邱寶昌認為,只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就要下架,這一規定“非常好”。按照原來的規定,問題食品被召回的時間可能比較慢,“通過很多程序,還要經過論證,如果沒有評估出來,食品就沒有下架,這樣在食品召回上有了滯後性。”

  2新規不提換貨説法

  此次徵求意見稿不僅在食品召回的程序上進一步簡化,在召回的方式上,也流露出收緊的味道。

  2007年規定中定義:“召回,是指食品生産者按照規定程序,對由其生産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類別的不安全食品,通過換貨、退貨、補充或修正消費説明等方式,及時消除或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動。”

  徵求意見稿中,則將“換貨、退貨、補充或修正消費説明等方式”收緊為“退貨或者修正標誌”兩種。

  另外,徵求意見稿在不安全食品的定義中,除了保留“已經誘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等內容外,還增加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一項。

  【解讀】 記者看到,《在食品安全法》中,“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已經成為食品召回的重要條件。

  另外,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也應當立即停止經營。

  邱寶昌説,過去被召回的食品可以“換”,徵求意見稿中已經明確,“換是不行了”,“按照《食品安全法》,實際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要禁止生産和銷售,所以不是簡單換貨的問題。”

  3三天提交召回計劃

  2007版規定中,實施的召回分級制度,也在徵求意見稿中不見蹤跡。

  原規定根據食品安全危害的嚴重程度,將食品召回級別分為三級,比如“一級召回”最為嚴厲,即已經或可能誘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範圍廣、社會影響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同時,且對每一級召回的實施都有不同要求。

  而新規定對召回不再實施分級。徵求意見稿將提交召回計劃時間統一為3天,徵求意見稿稱:“在3日內向地方質量監督部門提交食品召回計劃,並採取必要措施,將須召回食品信息通知有關生産經營者和消費者,採取退貨等有效措施,召回已經銷售的食品。”

  這與2007版規定中的一級召回相當。

  【解讀】法制日報官網《法制網》報道稱,有分析認為,食品召回分級制度建立的前提,是對食品安全風險危害的科學評估和調查。既然新規定不再涉及此方面內容,分級也就無從談起。

  原規定出臺時,曾有專家告訴記者,分級實施召回意味著對食品安全問題區別管理。如果不加區分,採取一律措施,産生的後果常常或是危害清除不足、損害消費者利益,或是過多地浪費資源。

  觀點

  “食品召回應上升為法律”

  此次徵求意見的《食品召回管理規定》,無疑是為《食品安全法》銜接所作出的舉措。

  2009年《食品安全法》中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産者發現其生産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産,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

  此時,2007年版的《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實施已近4年,《食品安全法》實施也近兩年。邱寶昌説,作為一個部門規章,《食品召回管理規定》的力度顯然有限,食品召回問題應該上升到國務院的條例,甚至是法律的層面,那樣,處罰力度和措施就大了,現在震懾力還比較弱。

  昨日記者搜索這四年中被公開報道的食品召回案例,少之又少,《法制網》則報道認為,有專家表示,雖然《食品安全法》設立了食品安全委員會,有利於協調各監管部門的職責,但並未真正改變我國食品安全監管中存在的職能不清或交叉或缺位的問題。這些問題自然制約著食品召回制度的實施。

  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尹富強則認為,食品召回在解決目前食品安全問題上,雖有一定幫助但意義不大,要真正解決該問題就要賦予老百姓監督權,讓全民具有維權積極性,這也能改變現在執法人員精力不夠的問題。

  尹富強説,食品不像其他食品,買了就可以吃,這就要“對人造成的潛在傷害的賠償,應該得到法律的支持”,另外,“食品安全問題的經濟處罰還要加強,光靠行政機關處罰肯定不行,同時,要把老百姓動員起來,不要讓老百姓既維權又賠錢。要對違法生産者進行重罰。”

  本版采寫/本報記者 吳鵬

  反饋

  徵求意見稿公示歡迎各有關單位或個人提出修改意見,並於5月31日前反饋國家質檢總局。

  傳真:010-82260107 郵箱:zqyj@aqsiq.gov.cn

  圖解

  食品召回流程

  ① 自查

  發現生産的食品屬於不安全食品

  ② 預案

  立即停止生産,3日內向地方質量監督部門提交食品召回計劃

  ③ 退貨

  通知生産經營者和消費者,採取退貨等有效措施,召回已銷售食品

  ④ 報告

  及時向地方質量監督部門報告,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⑤ 銷毀

  及時對被召回的不安全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

  ⑥ 總結

  召回期限屆滿7日內,向地方質量監督部門提交召回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