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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剛違規交易獲刑一年 首例基金經理老鼠倉入獄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23日 07: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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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經理韓剛因利用未公開信息違規交易獲刑一年

  首例“老鼠倉”入刑案敲響警鐘

  □本報記者 江沂

  中國第一起基金從業人員利用未公開信息違規交易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已經審定。近期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作出公開判決,38歲的基金經理韓剛被判有期徒刑一年,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罰金31萬元。

  2009年8月,深圳證監局在現場檢查中發現了基金經理韓剛、涂強、劉海涉嫌違法行為並進行立案稽查。後兩者在韓剛案審結前已被處以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韓剛則因情節嚴重被中國證監會移送公安機關偵辦,成為首例基金經理“老鼠倉”入刑案。

  本月中旬,深圳證監局發佈《關於汲取教訓,加強守法誠信教育的通知》,要求轄區基金從業人員以違規違法者慘痛代價為戒,珍惜從業生涯,誠信守法,以免重蹈覆轍;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加強內控管理,完善自我約束機制,形成良好的合規文化,從源頭上防控“老鼠倉”等違法違規行為發生。

  頂風犯案受嚴懲

  2009年8月,深圳證監局在下發《關於告誡證券、期貨、基金從業人員進一步增強守法觀念的通知》一個月後,針對基金從業人員利用未公開信息違規交易行為進行了一次現場檢查,韓剛、涂強、劉海三名基金經理被立案稽查。此舉在基金業引起震動,市場亦對此次監管部門重手整治“老鼠倉”予以高度關注。

  2010年7月,中國證監會對涂強、劉海作出取消基金從業資格、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還採取了市場禁入措施,而韓剛因情節嚴重最終獲刑。

  在2009年2月28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首次規定,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依照內幕交易犯罪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法律界人士認為,違法交易發生時間是否在2009年2月28日之後是決定處罰的一個關鍵因素。在2009年2月28日後,韓剛仍存在多次違規交易行為,獲利較大,無論從時間、金額還是情節嚴重度上都應嚴懲。

  越線即喪失職業生命

  韓剛在案發前擔任基金經理的時間並不很長,因利用未公開信息違規交易而獲刑,職業生涯就此告終。

  事實上,當前中國基金經理整體上年齡不大,從業經歷不長。深圳證監局局長張雲(專欄)東認為,這一群體因市場經驗不足而給基金持有人帶來市場風險可以理解,但若因自身道德問題損害持有人利益,破壞市場秩序、市場文化,那就絕不能原諒。

  近年來,中國證監會一直高度重視打擊不法交易、利益輸送等行為。2008年上半年,證監會查處了王黎敏、唐建利用職務便利和未公開的基金投資信息,通過其所控制的證券賬戶為私人利益買賣相同股票獲利的行為。2009年對基金經理張野“老鼠倉”行為及時進行了查處。

  深圳證監局在《關於汲取教訓,加強守法誠信教育的通知》中強調,將一如既往地落實尚福林(專欄)主席關於“三條底線”的指示精神,對“老鼠倉”、非公平交易、利益輸送等違規行為絕不姑息。

  深圳證監局要求,轄區基金公司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法制教育和合規培訓,全體從業人員應簽署合規承諾書;各家公司要建立長效機制,切實防控可能觸犯“三條底線”、內幕交易的行為,加強利益衝突的行為管理。

  監管將更趨嚴厲

  分析人士表示,從海外資本市場情況看,資産管理機構從業人員利用未公開信息買賣股票牟利是個頑疾,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過嚴格的制度設計、持續的監管以及基金公司嚴密的內控制度盡力規避其道德風險。海外成熟市場經過多年發展,已經逐步建立起對內幕交易監控、偵查、定罪等一套打擊體系。

  分析人士認為,隨著《刑法修正案(七)》的頒布,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牟利的刑罰更趨嚴厲。有律師認為,韓剛不會是最後一個受到懲處的,以後對此類案件的司法打擊力度將日益增強,“違法所得超過15萬元可能都要移送”。同時,證券監管部門將對“老鼠倉”行為持之以恒地從嚴監管。對於首例“老鼠倉”獲刑案件,廣大從業人員更應聞者足戒,珍惜職業生命,真正從源頭上避免悲劇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