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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5月22日 06: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日報
據新華社廣州5月21日電 根據新修訂的《廣東省物價局關於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的規定》,6月1日起,廣東省將實行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新規定。
根據《規定》,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産開發企業和仲介服務機構在銷售新建商品房(含經濟適用住房、限價房)時,都必須嚴格執行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此外,仲介服務機構銷售二手房原則上也要參照新規定執行明碼標價。
《規定》明確,對取得預售許可證或辦理現房銷售備案的商品房項目,商品房經營者要按有關部門的規定,在規定的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並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銷售。
商品房銷售時,商品房經營者要在商品房交易場所的醒目位置放置張貼價目表、價格相關信息公示表或價格手冊。同時,在銷售過程中還要明確標示房源的銷售狀態,即標示已銷售或未銷售。對於已銷售的房源,如果同時標示價格的,應當標示其實際成交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