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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修訂供股條例 企業供股須先開會後除權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21日 09: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浪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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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財經訊 5月20日消息,據港媒報道,港交所(0388)宣佈修訂《上市規則》有關條文, 避免股份在股東批准前進行除權買賣,修訂將於下月20日生效。

  據香港《明報》報道,香港不少上市公司供股先除權、後開股東會表決的怪現象可望絕跡。港交所(0388)宣佈修訂《上市規則》有關條文, 避免股份在股東批准前進行除權買賣,修訂將於下月20日生效。

  不少二、三線公司每隔一段時間便會建議將股份拆細、發紅股或供股等,當中送紅股或供股,若比例較大須經過股東會批准,但很多公司卻將除權日定於股東會舉行之前,令投資者承受更多不確定風險,一旦最終議案被否決,買賣雙方均失預算,獨立股評人David Webb便曾撰文狠批有關公司做法。

  港交所就上述問題諮詢市場人士,共收到45份來自上市發行人、專業及業界組織、市場從業員及個別人士的意見,大部分回應人士認為,股份應在獲得股東批准相關權益後才可進行除權買賣,並對於近期有一間上市公司在除凈日後取消供股,導致除權交易混亂感到不公允。資料顯示,09年共有605宗除權個案,當中3宗被股東大會否決。

  港交所遂修訂《上市規則》有關條文,避免股份在股東批准前進行除權買賣;記錄日期須設定為股東批准日之後至少第三個營業日,即至少提供一個交易日作附權買賣。規則修訂將適用於所有須經股東批准的有條件權益,但不適用於在下月20日,即規則修訂生效日期前已公佈除權交易時間表的股份。

  上市科主管狄勤思表示,上述修訂讓香港與其他主要市場做法趨於一致,並消除股東在批准相關權益前進行除權買賣所帶來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