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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交易懲處力度不夠 或可借鑒國外經驗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20日 18: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理財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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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教授股神”到“市長股神”再到“行長夫人股神”,“中國特色股神”為何層出不窮?我們到底該拿這些涉嫌內幕交易而大發不義之財的“股神”們怎麼辦?

  文  本刊記者/邢力

  懲處力度依然不夠

  著名證券維權律師嚴義明在接受本刊記者採訪時表示,內幕交易對證券市場的傷害是致命的。這不但違背了公平性原則,將風險轉嫁給其他不知情的中小投資者,如果情況嚴重的話,更會破壞證券市場的籌集資金、資源配置等功能,使市場無效,最終導致證券市場失靈。

  那麼我國對於內幕交易行為有什麼處罰措施呢?

  嚴義明指出,輕一些的內幕交易會進行行政處罰,嚴重的內幕交易就構成犯罪了。根據我國刑法第180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賣出該證券,或者洩露該信息的,情節嚴重的,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可惜的是,儘管法律規定的處罰力度不算太輕,但從歷史上看,不管是安月芬這種通過一級市場暴富的“股神”還是其他通過二級市場暴富的“股神”,有關監管部門都很少對他們進行調查和處罰。而從我國已經查處的股市內幕交易案件來看,許多也不是監管機構主動介入調查並獲得相關證據從而讓案件浮出水面的,而是因為其他經濟案件“拔出蘿蔔帶出泥”的。

  不過嚴義明也承認,從2009年南京市經委主任劉寶春被刑拘,到去年中山市長李啟紅被捕,可見監管部門對內幕交易打擊的力度在逐漸增強。正在從過去簡單的行政處罰和罰款,上升到刑事犯罪層面。可除了執行層面的問題外,從更高的立法層面看,我國在查處內幕交易案件時還是有不少問題。

  國外做法或可借鑒

  國外成熟市場的經驗或許能給我們治理內幕交易以啟發。

  著名經濟學家郎鹹平(微博專欄)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美國政府對於內幕交易的處罰是極其嚴厲的。但美國在1968年以前對內幕交易的起訴必須證明行事意圖,也就是控方須證明這些人有欺騙、操縱的企圖。但行事意圖非常難證明,對政府查處內幕交易造成了很大困難,所以美國國會在1968年重新制定《威廉法案》(Williams Act)時,就在其中的14e-3條款明確指出控方不再需要證明行事意圖。只要存在著這個事實,不管你是內部人也好,小股民也好,只要你直接或間接,有意或無意得到這個內幕消息,都列入內幕交易。

  “也就是説,只要SEC(美國證監會)懷疑你有內幕交易,就可以和你打官司。”郎鹹平説道,“舉例來説,假設今天下午3點鐘有家上市公司宣佈一個好消息,股票價格上漲,那麼在3點鐘以前所有帶動股價上漲的交易都可以被認定為內幕交易。可你會説3點鐘以前帶動股價上升的交易很多呀,你抓哪個呢?就抓一個,打典型。抓到之後動用國家機器的力量和你打官司,打到你傾家蕩産。這樣一來,很多人就算得到了內幕消息,也不敢輕易去賺這個錢。”

  郎鹹平説,我們雖然不能把美國普通法係的內幕交易監管制度原封不動搬到大陸法係的中國來,但美國內幕交易的監管制度有其優越性,值得我國的監管部門仔細研究,可以嘗試將其中有益的經驗在符合中國國情的架構下引入中國。只有這樣,那些輿論普遍質疑但監管層又往往奈何不了的“股神”們才會失去生存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