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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市調控須擺脫利益集團干擾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20日 15: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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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踐證明,以降房價為主要目標的樓市調控未能奏效,根本原因在於主觀願望脫離客觀實際,對中國城市房價上漲成因缺乏全面客觀的認識

  文/陸玉龍

  今年4月1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佈匯總資料,全國657個城市有608個城市(包括國家統計局重點統計房價指數的70個大中城市)在一季度公佈了今年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從表面上看這是可喜的,因為這樣做的城市佔比達到了92.5%;但看實際內容公眾深感失望,因為房價控制目標“漲”聲一片,除北京提出“穩中有降”外,不論東中西部還是大中小規模,絕大部分城市房價控制目標都是上漲10%左右。有人尖銳指出,在房價問題上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唱了一齣“對臺戲”或“雙簧戲”。

  市場經濟規律不可抗拒。1998年我國住房制度市場化改革以來,城市住房價格總體上呈現持續上漲態勢,導致工薪階層購房困難,為此政府多次進行樓市調控,然而房價不跌反漲,陷入了“屢漲屢調,屢調屢漲”的怪圈。去年樓市調控最為嚴厲,三次重拳出手,但也沒有抑制房價上漲勢頭。今年城市政府面臨上下雙重壓力,不可能不願意讓房價“穩中有降”,而是實在沒有把握。市場機制對房地産資源配置和房價形成起著基礎性作用,房價走勢不以人主觀意志為轉移而最終由市場決定。今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出的《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産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確定本地區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 “新建住房價格上漲幅度超過年度控制目標”的要進行問責。細讀這一文件要求,不難發現絕大部分城市政府提出的房價控制目標與此並不矛盾。亂象背後透露出政府對市場經濟規律客觀必然性的把握和尊重,這可以説具有一定的進步意義。

  樓市調控不應堅持以降房價為主要目標。實踐證明,以降房價為主要目標的樓市調控未能奏效,根本原因在於主觀願望脫離客觀實際,對中國城市房價上漲成因缺乏全面客觀的認識。現階段中國城市房價上漲具有非常複雜的經濟社會因素,其中包含了合理與不合理雙重因素。合理因素主要在於,經濟和城市居民收入總體上持續增長,政局和社會穩定,城市化和城市現代化進程不斷推進,這是支持中國城市房價上漲的基本因素,這些基本因素將長期存在併發揮作用。推動房價上漲的不合理因素主要有,社會收入分配和財富分佈嚴重失衡,少數富裕階層擁有絕大部分財富,購房能力極強;“大躍進”式的城市快速擴張,大拆大建,引發被動補償性購房需求倍增;流動性過剩,中長期通脹趨勢,低利率和低房屋持有稅政策,形成了房産投資收益的超額穩定回報預期,消除這些不合理因素無疑可以有效遏制房價泡沫,但這是一個長期而艱巨的過程,短期難以見效。

  提高樓市調控科學性刻不容緩。關鍵在於儘快轉變樓市調控目標和方式。樓市調控目標應從降房價為主轉變為推進房地産業可持續發展為主,建立完善住房基本政策體系,有效遏制房地産過熱,促進社會各階層共享住房發展成果。與此相適應,樓市調控方式應實現三個轉變:一是從短期化向長期化轉變,追求政策措施的長期效應,不能強調政策出臺立即見效,房價一降,以為調控見效,隨即放鬆調控,結果是房價更快上漲,加劇房價波動,導致社會浮躁;二是從重治標向重治本轉變,中國房價高實質是房價收入比高,為解決這一問題,應該降低房價,但更具實質性意義的治本之策是增加工薪階層收入或購房補貼;三是從重運用行政手段直接干預市場向重經濟手段引導市場轉變,行政手段缺乏可持續性,如“限購令”有效,實行期間房價可能會下降,但能長期實行並有效嗎?回答是否定的。提高樓市調控科學性的關鍵政策措施是,開徵房産稅,自住房免稅,出租房減稅,現階段只對開發商和購房者持有的空置住房徵稅,空置半年起徵,空置時間越長稅率越高,這對實現樓市調控目標與方式轉變具有決定性意義,急需知難而進,擺脫少數利益集團干擾,果斷決策實施。

  (作者係南京市建委研究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