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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勁松
近期的故宮博物院宛如一個救火隊員,接二連三地“出事”,讓其急火攻心,手忙腳亂地“滅火”中,卻不料釜底抽薪不成,反而揚湯止沸,成為了公共輿論“煎烤”的對象。
從“被竊門”到“錯字門”,故宮博物院“危機公關”波瀾未平,卻又出了個“傍富門”。
據報道,故宮的建福宮已被改成一個為全球頂級富豪們獨享的私人會所,入會費100萬元的500席會籍面向全球限量發售。此信息甫出,猶如火上澆油,公眾普遍對故宮裏出現高級私人會所一事表示震驚,認為故宮作為珍貴的文化資源應開放給民眾,不能成為權貴的獨享品。有關專家也指出,建福宮如若成為私人會所將嚴重違反《文物保護管理條例》。更有人認為“傍富門”比“指鹿為馬”的“錯字門”更“惡劣”,並由此對故宮産生“品質迷失”的質問……
儘管故宮對於“建福宮發放入會協議書”一事在幾經否認後做出如下解釋,“經核查,受故宮博物院委託承擔花園接待服務工作的故宮宮廷文化公司,更多地考慮了企業服務支出的補償,在未經院裏審批的情況下,擅作主張,擴大服務對象、發放所謂入會協議書。目前已經徹底停止這種不當行為,進行全面整改”。但是,在公眾看來,最有文化的、最有品位的和最有安全感的故宮,其所作所為以及事後的解釋不但太蒼白,而且站不住腳。無論如何,最有安全感的故宮讓一個小偷來去自如,如履平地;最有文化的故宮寫了錯別字卻再三抵賴和狡辯;最有品位的故宮要把建福宮當成搖錢樹,讓公共的資源成富豪的私人會所。這種形象和事實的反差,讓許多人感到匪夷所思。
毫無疑問,位於故宮西北角的建福宮,是集宮、殿、樓、閣、齋、堂、亭、軒於一體的文物。文物建築搖身一變成了“富豪私人會所”,不管是“考慮了企業服務支出的補償”,還是“承擔花園接待服務工作”,都是觸犯《文物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遊覽場所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不得作為企業資産經營。而這種行為,卻由熟知文物管理的故宮所為,確實讓公眾難以接受。難怪有網友評論,這種明知故犯無異於“監守自盜”。
其實,故宮“傍富門”事件所暴露出的關鍵問題,是折射出在管理和對待稀缺公共資源上,缺乏清晰定位的社會責任迷失,反應的是非盈利性文化機構如何對待和甄別國有資産的經營性與非經營性主體、對象、範圍、性質等一系列問題。
故宮屬於稀缺的公共資源無疑,不應該任由其隨意變更為誰的專享品,更不能成為管理者隨意使用和佔有的商業資源併為部門謀利益。作為一級文物管理單位,如果從自身利益出發,將稀缺公共資源的非經營性改變其性質,進行商業開發,那麼,其掌管的稀缺資源可以不費吹灰之力將給其帶來巨大的利益,從某種角度説,這就是對國有資産的變賣,同樣也是國有資産的一種流失。而當今全國各地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許多非經營類機構,存在出租場地、舉辦收費展覽之類的商業行為並非鮮見,利用稀缺公共資源創收的衝動一直“方興未艾”。這些機構一方面享受國家財政的撥款支持,另一方面通過商業開發將賺來的錢用於給職員發獎金甚至成為小金庫財源,並沒有反饋到有利公共服務的項目上。
因此,如果有意混淆稀缺資源的這种經營性與非經營性的性質,無異於“尋租”。同時,這也是一種社會責任和文化責任的“失守”。
建福宮花園事件,不但反應了博物館管理理念和社會觀念之間的矛盾和隔閡,而最為重要的是,它為“守護”稀缺公共資源,界定和甄別非經營文化單位國有資産管理責任敲響了警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