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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7日 08: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2008年年底,在政府相關部門主導下,中國乳製品協會&&,由22家涉案企業集體出資成立了總額2億元的醫療賠償基金,作為對毒奶粉事件近30萬名被確證患兒的善後措施。然而,時隔不到兩年半,該基金近況成謎,相關行業組織稱之為“機密”。(《瞭望東方週刊》5月16日)
在三年前那場震驚全國的“毒奶粉”事件中,醫療賠償基金的成立給公眾帶來些許慰藉。對近30萬名被確診患兒給予一次性現金賠償後,22家涉案企業共同出資建立醫療賠償基金,對患兒急性治療終結後到18周歲以前可能發生的與此相關的疾病予以免費治療。此舉一度入選2008年度十大公益事件,除了表達問題奶企的悔意和承擔企業責任外,公眾更希望它能為今後的商業行為受害者賠償建立一種可行模式。
然而,當三聚氰胺的陰霾尚未完全散盡,賠償基金已然成為疑雲重重的“謎基金”。不僅22家涉案企業出資標準成謎,連賠償基金兩年來的賠償情況、管理運作方式、現金餘額都已成謎。記者試圖追蹤一些情況,但相關機構、企業卻以“國家機密”為由百般推脫。有些患兒家長由於各種原因而未能進入賠償範圍,法律援助律師就此向相關方面反映情況,卻被有關部門相互踢皮球。
德國著名民法學家克雷斯蒂安 馮 巴爾在其《大規模侵權損害責任法的改革》一書中,將大規模交通事故、大型客運工具事故、環境事故、缺陷産品造成的大規模侵權、大型社會活動中的大規模侵權等歸入“大規模侵權”。對於“大規模侵權”的受害者而言,不予賠償不足以維護社會正義,但由於人數眾多,如果全部通過個案訴訟索賠,又存在諸多現實困難。
為了兼顧效率與公平,西方國家普遍採用大規模侵權損害救濟(賠償)基金,這也被實踐證明效果良好。一方面,可以及時救濟為數眾多的受害者,使其迅速獲得生活保障、醫療救治;同時,為未來可能發現的被侵權人損害尤其是潛伏性的人身損害提供救濟途徑和財力資源。最近的典型事例就是,2010年墨西哥灣石油洩露事件發生後,英國石油公司迅速拿出200億美元成立救助基金,用於油污清除與損害賠償。
不過,三聚氰胺醫療賠償基金成謎,不由得讓公眾對其救濟效果心存疑慮。向侵權人和被侵權人代表通報救濟(賠償)基金款項的籌集和發放情況,是基金管理人的職責所在。相比而言,數額龐大的社保基金都會定期發佈報告,向公眾披露相關信息,緣何2億元三聚氰胺賠償基金卻成為“國家機密”?在知情權和監督權缺失的情況下,如何保證基金使用不會“跑冒滴漏”,成為任人宰割的“唐僧肉”?
一言以蔽之,賠償基金成為“謎基金”,暴露出我國大規模侵權損害救濟(賠償)制度的法律空白。儘管《侵權責任法》等實體法對於建立賠償基金制度具有理論支撐,但至今沒有專門法律和行政法規予以規範。同時,賠償基金是專項用於救濟和賠償大規模侵權事件的被侵權人人身、財産損失的基金,有別於傳統意義上以公益為目的的“社會團體法人”,因此也不適用《基金會管理條例》。
鋻於此,圍繞大規模侵權救濟(賠償)基金的立法,應儘快提到議程上來。唯有以法律形式對基金的籌集、管理、使用、侵權人的捐助與免訴協議等問題予以明確,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建立基金管理的信息公開機制,才能避免賠償基金淪為滋生貓膩的“謎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