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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就修改“上市公司重組規則”徵求意見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5日 13: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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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經記者 趙陽戈

  為規範引導資本市場並購重組活動,支持並購融資,中國證監會于5月13日公佈了 《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與配套融資相關規定的決定 (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

  意見稿中共涉及了9項修改,其中較重要的是在《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重組辦法》)第十一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購人購買的資産總額佔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産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産對應的經營實體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最近2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産屬於金融、創業投資等特定行業的,由證監會另行規定。

  除此之外,意見稿還在《重組辦法》第三十六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獨立財務顧問應當結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重大資産重組實施完畢後的第二、三個會計年度的年報,自年報披露之日起15日內,對前款第(二)至(六)項事項出具持續督導意見,向派出機構報告,並予以公告。”

  在《重組辦法》第四十一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上市公司為促進行業或者産業整合,增強與現有主營業務的協同效應,在其控制權不發生變更的情況下,可以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之外的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産,發行股份數量不低於發行後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發行股份數量低於發行後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擬購買資産的交易金額不低於1億元,創業板上市公司擬購買資産的交易金額不低於5000萬元。”等。

  證監會表示,將於2011年5月28日前收集各方意見和建議,所涉及到的《重組辦法》等將根據此決定做相應修改,並重新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