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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映:逐步放開農地入市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5日 11: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財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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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土資源部擔心地方借此大建“小産權房”,但推進“農地入市”是大勢所趨

  【背景】2011年5月12日,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司司長廖永林在該部新聞通氣會上指出,未經國土資源部批准,嚴禁擅自在集體土地上建公共租賃住房。

  廖永林解釋稱,個別特大城市因土地資源比較緊張,確需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建設公租房的,允許探索,但要規範管理,堅持“控制規模、優化佈局、集體自建、只租不售”原則,制定試點方案,由省級政府審核同意,報國土資源部審核批准。

  近日,國土資源部專門發文規範保障房用地管理,要求“嚴禁擅自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興建公共租賃住房”,“嚴格規範”距城鎮較遠、住房困難職工較多的工礦企業利用自用土地興建保障房,堅決制止和嚴肅查處“小産權房”。

  集體土地建設公租房最早始於北京。2010年11月18日,北京市副市長陳剛曾介紹稱:“北京在集體土地上建設公共租賃房的試點方案,目前正在等待國土資源部批准。”當時,北京已有五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擬在集體土地上建設一萬多套公共租賃房。

  依照北京市的設想,該市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採取自建、參股或出租土地等方式建設公租房,農民則可持股分紅。陳剛認為,此類公租房為集體擁有,只租不售,不分割産權,與“小産權房”有本質區別。

  今年“兩會”期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房地産市場監管司司長沈建忠也表示,要探索一些更多增加出租房源的方法和途徑,比如集體土地將來可否讓農民入股,自己建設,自己管理,增加出租房源的供應。

  此番國土資源部要求“嚴禁擅自在集體土地上建設公租房”,究竟有何深層原因?對此新規定,應該如何看待?

  中國社科院農村所研究員王小映認為,現行《土地管理法》規定,凡是非農建設必須使用國有土地,因此,目前在集體土地上建設公租房確有法律障礙。為防止地方以保障房建設為名,違法佔用農地,嚴格規範試點確有必要。

  但是,此次國土資源部並未“叫停”集體土地建設公租房,而是要求地方試點必須先行報批,不得“擅自”建設。這為實現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同地、同權、同價”、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預留了改革空間。

  中央政府決定,未來五年建設3600萬套保障房,其中2011年要建1000萬套。在政府財力有限的情況下,利用集體土地建設公租房,有利於增加房源,有利於農民分享城市化增值收益。這被學者認為是現行徵地制度改革的有益探索。

  王小映指出,依現行《土地管理法》,集體土地用於非農建設,僅限于農民宅基地、鄉鎮企業用地、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而保障性住房保障的是城市居民,是城市政府的責任,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公租房,與現行法律有衝突。

  在他看來,國土資源部可能擔心,如果允許隨意擴大試點,一些地方政府可能假公租房之名,違規佔用農地,建設“小産權房”。目前,《土地管理法》正在修訂,尚未提交全國人大審議。如果對此不加以限制,可能損及法律和政策的權威。

  不過,王小映指出,從土地制度改革的角度,中國應改變目前城鄉分割的土地管理制度,淡化所有制管理,強化用途管制,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也就是説,土地能否進入建設用地市場,不能以所有制為準,而應根據其規劃用途決定。

  他認為,按照用途管制的原則,凡是公益性用途,不論是國有土地還是集體土地,都應以劃撥方式供應。涉及徵地的,政府應給農民足額的補償;如果是經營性項目,集體建設用地應和國有土地一樣,由農民自主決定,以市場化方式出讓。

  中國當前,國有土地屬國家所有,但使用權可自由交易,並已建立起相對完整的市場交易體系。但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至今不能合法進入市場。他認為,中國應在堅持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逐步放開“農地入市”,建立城鄉統一的土地管理制度。■

  (財新記者 張艷玲 采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