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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三多”案照出的是反腐漏洞
本報特約評論員劉志權
“許三多”案的樣本意義,還在於,它像一面鏡子,照出了我們反腐工作的漏洞:制度建設固然是反腐工作的基本點,但同樣重要的還有執行;嚴懲腐敗固然是必不可少,但“亡羊補牢”的事後追究以及對監督機制的反思也勢在必行。
日前,以錢多、房多、情婦多而被送外號“許三多”的杭州副市長許邁永,被一審判處死刑。他以貪污1.98億元的“成績”向人民交出了一份官員腐敗答卷,成為了“權房交易”的典型樣本。
其實何止是權房交易,更直截地説,許邁永就是官員瘋狂腐敗的典型樣本。如果簡單對照2007年出臺的《中央紀委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所列的八種具體情況,不難看出,許邁永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請託人財物、收受請託人乾股、由“請託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收受請託人房屋汽車、授意請託人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係人等,明確違反了其中一、二、三、四、七等五種情況。
許邁永案的特點還在於,貪污腐敗歷時長、起點高。據報道,他的第一筆腐敗早在1995年,金額是150萬元。此後他就像一輛失控的列車,直到2009年“雙規”才被迫中止了瘋狂斂財之旅,其間還“順便”發展了高達兩位數的情婦。形成強烈對照的是,他仕途暢達,高歌猛進,歷任浙江蕭山市副市長、杭州(香港)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杭州市西湖區代區長、區長、區委書記,杭州市副市長等職。
耐人尋味的是,許邁永瘋狂斂財的15年,也是中央厲行反腐的15年。在許邁永開始腐敗之旅的兩年前,1993年中央紀委和國務院開始每年部署反腐倡廉工作、召開廉政工作會議。而在其腐敗之旅後的四年,1999年,作為反腐工作的組成部分,國務院發佈了《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
在此背景下,許邁永的最終落網,固然是國家反腐行動的又一次勝利,但在某種程度上,也引發了我們對反腐效率的疑慮:在“許三多”平步青雲這麼多年,離任審計到底是怎麼做的?一次次提拔背後,組織部門又是如何考察監督的?如果連像許邁永這樣瘋狂而直接腐敗的“大魚”都需要用15年的時間才能捕獲,那麼,每年的反腐工作、層層設防的反腐條例,所構築的真是“疏而不漏”的“天網”嗎?還會有多少漏網的“小魚”?還有多少沒有被網住的“大魚”?
因此,“許三多”案的樣本意義還在於,它像一面鏡子,照出了我們反腐工作的漏洞:制度建設固然是反腐工作的基本點,但同樣重要的還有執行;嚴懲腐敗固然是必不可少,但“亡羊補牢”的事後追究以及對監督機制的反思也勢在必行。
這些年,幹部“帶病提拔”幾成頑症,究其原因,或者是背後有利益輸送,或者就是“老好人”的官場文化。如果我們要從源頭上杜絕腐敗,就必須有壯士斷腕、事後追責、一查到底的決心,要對行政不作為形成震懾力量。否則,再好的制度,也成“浮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