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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發佈銀行業新監管標準 比巴塞爾Ⅲ更嚴格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4日 08: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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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銀監會昨天發佈《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指導意見》(下稱《意見》),其中對於中小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要求從現行的10%提高到10.5%,而大型銀行則與此前要求一致,仍為11.5%。

  《意見》根據巴塞爾協議Ⅲ確定的銀行資本和流動性監管新標準,在全面評估現行審慎監管制度有效性的基礎上,提高資本充足率、杠桿率、流動性、貸款損失準備等監管標準,建立更具前瞻性的、有機統一的審慎監管制度安排,增強銀行業金融機構抵禦風險的能力。

  我國將從2012年1月1日開始執行新監管標準,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應分別於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達到新的資本監管標準。銀監會稱,新監管要求將比巴塞爾Ⅲ更為嚴格,但不會對銀行産生太大影響。

  改進資本充足率計算方法

  新標準改進資本充足率計算方法,將監管資本從現行的兩級分類修改為三級分類,即核心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並提高對資本充足率的監管要求,其分別不低於5%、6%和8%。

  新的監管標准將同時引入逆週期資本監管框架,包括2.5%的留存超額資本和0-2.5%的逆週期超額資本;增加系統性銀行的附加資本要求,暫定為1%。新標準實施後,正常條件下系統性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分別不低於11.5%和10.5%;若出現系統性的信貸過快增長,商業銀行需計提逆週期超額資本。

  目前國際上尚無系統重要性銀行的明確定義,銀監會表示,將在近期開展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評估,評估將主要考慮規模、關聯性、複雜性和可替代性等四個方面因素。

  銀監會此前已明確其對系統重要性大型商業銀行增加附加資本要求,確保大型商業銀行和中小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分別不低於11.5%和10%。

  銀監會表示,將合理安排過渡期。新資本監管標準從2012年1月1日開始執行,系統性銀行和非系統性重要性銀行應分別於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達到新的資本監管標準。

  【解讀】

  今年銀行資本金壓力減輕不少

  國泰君安金融業首席分析師伍永剛表示,在一段時間裏,資本充足率將保持相對穩定,大銀行經過去年一輪再融資之後,資本金壓力已經減輕不少。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指出,目前國內主要銀行已達到了新監管標準,商業銀行資本缺口很小,無需大規模補充資本。從長期來看,由於國內經濟增長對銀行信貸供給的依賴性很強,為支持經濟持續增長,銀行信貸規模需保持一定的增長速度,為持續達到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商業銀行不可避免地面臨資本補充需求。需特別指出的是,即使不實施新資本監管標準,銀行也同樣面臨信貸擴張所帶來的資本補充壓力。雖然未來5年銀行業將面臨一定的資本缺口,但將主要通過銀行內部資本積累滿足資本監管要求;隨著國內資本市場規模不斷擴大,商業銀行新增融資需求不會對國內資本市場産生較大衝擊。

  一季度末,農行資本充足率為11.4%,已低於監管要求。對此,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對於資本充足率低於監管要求的銀行,銀監會首先會督促銀行制定資本補充規劃,如短期內銀行資本充足率恢復到監管要求以上,銀監會則不會採取嚴格措施。若長期低於監管要求,則採取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