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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4日 05: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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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劉薇)因所購房屋的建成年代與居間合同約定的相差13年,買房人高某將房屋仲介告上法庭。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終審判令仲介公司返還一半的仲介費。
2008年3月,高某通過仲介公司購買了一套商品房,並辦理了過戶。後來,他發現該房屋實際建成年代是1980年,而他與仲介簽訂居間合同約定的擬購買房屋建成年代為1993年至1998年,二者相差13年。高某隨後起訴要求仲介返還全部仲介費並賠償損失。
仲介辯稱,簽合同之前,公司安排高某查驗房屋,高某確認無誤後才簽的合同。作為仲介方,其對房屋建成年代的信息只來源於原房主,如有虛假,應由原房主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審理期間,高某就房屋房齡相差13年而導致的折舊損失向法院申請評估,但評估機構分析後認為評估無法進行,無法確定高某的損失。
市二中院認為,仲介公司在完成居間活動過程中存有瑕疵,但其促成高某與原房主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協助辦理完過戶,故酌情判令其返還高某一半仲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