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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無法滿足中國人體面養老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3日 19: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理財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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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本刊記者 陳婷

  含飴弄孫、攜手同遊,是大多數人對未來退休生活的美好憧憬。

  但是與歐美發達國家“先富後老”相反,我國是典型的“未富先老”型國家。一般而言,中國人都靠什麼養老呢?

  大部分中國人靠社保維持“溫飽”

  在中國,大部分城鎮職工從開始工作後,就會被納入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體系內,因為每個月的工資中會被扣除一塊“基本養老保險金”,且可以稅前列支。這一塊屬於國家法定強制實施的養老保險制度。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的養老金制度在細則上有一定差異。按照上海市養老金制度的規定,單位與個人繳納養老保險金的基數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性收入來確定,其中個人繳納的比例為繳納基數的8%,單位所繳納的比例為繳納基數的22%。個人繳納部分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單位繳納部分計入社會統籌。

  如果一個職工的工資收入較高,超過了繳納基數上限,那麼養老保險時也僅能按最高限額來進行繳納;反之,如果你的工資收入較低,低於繳納下限,那麼需要按照最低標準來繳納養老保險;職工實際工資收入介於上下限之間,則把實際工資收入作為繳納基數。

  那麼當職工退休時,能夠領到多少養老金呢?

  根據國家相關政策,我國基本養老金目標替代率為58%,即通過基本養老保險體系,職工退休後月收入應達到退休前一年月收入的58%。

  但事實上,根據我們的測算,收入不同的人群,工作30年後的養老金替代率差異較大。收入越高的人群,退休後能從社保渠道領取的退休金佔退休前收入的比例越低,甚至可能不到30%。

  雙軌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替代率較高

  另一方面,由於制度設計等歷史原因,我國的城鎮養老保險體系形成了特殊的“雙軌制”,不同工作性質的退休人員實行不同的養老金制度:從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退休的實行由財政統一支付的退休養老金制度,而企業職工則實行由企業和職工本人按一定標準繳納的“繳費型”統籌制度。

  現行機關以及多數事業單位養老費基本上由政府財政或單位統包,實行待遇確定型養老金計發辦法。職工退休時按照本人退休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與在職人員工資調整同步進行,退休金收入較高。

  我國“第二支柱”還不發達

  在不少國家,除了國家強制的基本養老保險作為養老的“第一支柱”外,通常還會有“第二支柱”,也就是企業年金等。

  我國也有部分企業在基本養老保險金基礎上,為職工繳納補充養老保險(勞動保障部門管理),也有一些企業建立了企業年金制度。

  但由於對企業稅收、個人稅收等政策扶持力度有限,而且即便是有經濟實力的企業,也有方方面面的不同考量標準,比如更願意給予職工當期更多的工資或獎金,而不願意為職工建立長期的補充養老計劃等,因此目前我國養老保障體系中“第二支柱”還欠發達。

  “第三支柱”:個人儲備

  實際上,越來越多的中國人已經意識到,靠社保僅能維持退休後生活的“溫飽”所需,想要過上富足舒適的退休生活,還要靠個人多做一些資金儲備。“養老金缺口”這個概念已經被越來越多的中國人所接受。

  而且,現在不僅僅是50歲以上的“準退休族”開始意識到退休準備的重要性,三四十歲的年輕人也有了一定的退休規劃意識。房産、基金、保險等各種投資品種,已經進入不少人的養老金儲備計劃中,以房養老、建立動態生命週期基金、靠保險保證領取一定的退休金等觀念也開始逐步為人們所熟悉。

  不少中國人都已經意識到,必須儘早通過自己的努力,準備好退休生活的“第三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