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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發行規範糧油龍頭加工企業貸款管理工作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2日 06: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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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 張正華

  本報訊 記者張正華報道 農發行日前下發了《關於規範糧油龍頭加工企業同時使用商業性流動資金貸款和準政策性貸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規範糧油産業化龍頭企業和加工企業同時使用商業性流動資金貸款、糧油準政策性貸款兩類貸款的管理工作,以更好地服務客戶,防控貸款風險。

  通知要求,各級行要嚴格把握同時使用兩類貸款企業的準入。凡是糧油産業化龍頭企業和加工企業正常經營的原材料採購符合商業性流動資金貸款條件的,應通過商業性流動資金貸款予以支持。對給予一定額度商業性流動資金貸款仍不能滿足其正常生産經營需要的企業,可以給予一定量的準政策性貸款支持,同時使用兩種性質的貸款。糧油産業化龍頭企業和加工企業同時使用兩類貸款應屬於以下兩種情況之一:一是企業原材料採購的旺季特徵明顯,發放商業性流動資金貸款後仍不能滿足企業原材料季節性集中儲備的資金需求,可發放收購貸款;二是企業承擔一定調控任務的糧油調入或發放商業性流動資金貸款仍不能滿足其正常生産經營需要,而從農發行開戶企業調入的糧油,可發放調銷貸款。同時,要結合糧油産業化龍頭企業和加工企業的常年加工量、經營計劃和原材料價格,並參考中國銀監會《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的測算參考辦法,確定營運資金,作為核定同時使用兩類貸款的依據。

  通知還明確了進一步規範企業回籠貨款週轉使用和準政策性貸款的收回。由於商業性流動資金貸款按期限管理,企業銷售回籠貨款在貸款期限內可以週轉使用;糧食準政策性貸款實行購貸銷還的管理辦法,企業銷售回籠貨款必須歸還貸款。為規範同時使用商業性流動資金貸款和準政策性貸款的糧油産業化龍頭企業和加工企業銷售回籠貨款操作和管理,允許企業銷售貨款回籠到農發行賬戶後,可直接用於企業原材料採購和正常費用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