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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1日 15: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瀋陽晚報
今後,沒有大專以上學歷將不能從事保險銷售。5月10日,記者了解到,保監會發佈《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首次明確要求銷售人員須持有大專及以上學歷,從業門檻將大大提高。
保險銷售員
須持大專以上學歷
記者在保監會網站上看到,《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第七條要求:報名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具備大專及以上學歷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如果考試成績合格,且符合第七條規定的情形時,自申請《資格證書》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由參加考試所在地的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頒發《資格證書》。
此次徵求意見稿截至5月20日。雖説只是徵求意見稿,但還是在沈城保險行業中掀起不小的波瀾。從事壽險銷售10多年的吳女士,憑藉自己的人脈關係,保險做得風生水起,每年都被公司評為優秀銷售員。她對記者説:“自己只有高中學歷,現在也已是奔50的人了,不可能這個年歲再讀大學,難道就因為沒學歷就得被迫改行?”
多數營銷員
只有初高中學歷
瀋陽一家壽險公司的培訓導師告訴記者:“目前,銀保和團險的營銷人員基本都是大專以上學歷,但個險營銷人員隊伍的素質則有些參差不齊,從初中到大學,還有海歸的留學生。總體來説,大專以上學歷的人員佔比並不多,很多都是初高中學歷。”
這位導師還透露説,前兩年,公司也曾直接從高校招聘過一些大學生,但他們中多數是外地人,在瀋陽沒有人脈關係,三五個月下來,有的一筆單也沒做下。因此現在公司招聘更注重實戰能力,而非學歷。
“相對於財險,壽險公司營銷員流動性很大,為了競爭的需要,保險公司在招聘的時候,基本不設門檻或者門檻很低。對於學歷有時也不會做硬性的規定,只要能為公司擴展業務就行。”一位從事保險業的人士説。
目前遼寧執業者
有7萬多人
記者從遼寧省保險行業協會了解到,目前遼寧省要求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學歷為高中以上,並且每年都對保險從業人員進行資格考試。持有《資格證書》後,還要進行3年繼續教育,最終取得《執業證書》,目前取得《執業證書》的有7萬多人。
“這是一個引導型規定,並不是強迫學歷不及者強行‘下崗’,應該説是引導今後相關從業人員素質的提升。”遼寧省保險行業協會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國家保監會徵求意見,到正式頒布實施,各地還會根據地方的實際情況出臺實施細則。
一旦保險營銷員被迫“下崗”,其保單將成“孤兒保單”怎麼辦?業內人士指出,這個投保人並不用擔心,保險公司會有專門的部門對此負責。本報記者 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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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導銷售保險 最高罰3萬
另外,《徵求意見稿》中還提到,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如果出現文中提到的13種誤導行為之一,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對其所銷售的保險産品的保險公司採取向社會公開披露、現場檢查以及對高級管理人員監管談話等監管措施;同時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對保險公司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對保險公司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新規定首次明確了保險公司的管理責任,以往保險代理人出現誤導銷售行為,將最高處以1萬元罰款。更多的情況是,代理人一走了之,罰款難以執行。現在將保險公司也“連坐”進來,並且加大了處罰力度,等於給消費者“防止被忽悠”上了雙保險。本報記者 高薇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提出13種誤導行為
1.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2.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事項;
3.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4.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5.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或者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6.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7.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
8.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從事保險銷售;
9.以捏造、散佈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10.洩露在保險銷售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11.在客戶明確拒絕投保後騷擾客戶;
12.代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填寫、簽訂投保協議或者保險合同;
1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