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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擴大券商自營範圍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08日 04: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金羊網-新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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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八種證券,可投資包括“新三板”在內的非上市公司股權

  中國證監會于5月6日晚公佈了三份文件,包括《關於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範圍及有關事項的規定》、《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指引》和《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分別對券商自營業務的投資範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參與股指期貨,以及信披違規的行政處罰,做出了明確規定。

  券商可設自營業務子公司

  《關於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範圍及有關事項的規定》(簡稱《規定》)自今年6月1日起正式實行。所謂券商自營業務,即券商用自有資金從事金融産品投資並獲取收益的業務。

  《規定》擴大了券商自營業務的投資範圍。以“清單”的方式,列明了券商自營可投資的三類品種:第一類是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證券;第二類是包括國債、中期票據、企業債券在內的8種境內銀行間市場交易證券;第三類是依法經證監會批准或者備案發行並在境內金融機構櫃臺交易的證券。

  一券商自營部負責人介紹,相比目前可投資範圍,此次的“三大類投資範圍”新增了對非上市公司股權的投資,“也就是俗稱的‘新三板(即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今年,“新三板”擴容的改革方案將正式推出。

  《規定》還放寬了自營業務牌照的取得資格——證券公司將自有資金投資于依法公開發行的國債、投資級公司債、貨幣市場基金、央行票據等風險較低、流動性較強的證券,或委託其他證券公司、基金公司進行證券投資管理,且投資規模合計不超過其凈資本80%的,無須取得證券自營業務資格。

  值得關注的是,《規定》明確了證券公司可以設立專職自營業務的子公司。而到目前為止,自營業務在證券公司內部都只是以部門的形式設立的,如設立子公司,將可實行財務、核算上的獨立。

  而券商在設立自營子公司後,子公司可以從事“清單”所列品種以外的金融産品等投資。

  對此,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清單”以外的金融産品,一般結構較為複雜或不屬於傳統證券,對這類産品,《規定》要求有意願且具備條件的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進行投資,以實現風險隔離。

  但是,上述子公司的券商必須具備自營資格。同時,《規定》明確,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必須實行法人隔離,禁止證券公司為從事其他金融産品投資的子公司提供融資或者擔保,以防止子公司的風險傳遞給證券公司。在計算證券公司凈資本時,對其子公司的股權投資按100%的比例扣減。

  新增保薦人為信披義務人

  同日,證監會還正式發佈了《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簡稱《認定規則》)。這次發佈的正式文件與2010年底發佈的徵求意見稿相比,增加了保薦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的責任。

  《認定規則》明確,在信披中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未勤勉盡責,或出具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證監會依法認定其責任和予以行政處罰。

  “證監會對追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執業的法律責任高度重視,一旦發現信息披露案件中涉及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負有責任的,證監會將嚴格依法處理,決不姑息。”5月6日下午,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在媒體見面會上説道。

  該負責人表示,隨著《認定規則》的出臺,證監會將進一步規範信披違法行為責任認定工作,加大力度打擊各種信披違法行為。

  另外,對於上市公司“董監高”(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的責任認定將使用“過錯推定”原則。所謂“過錯推定”原則,即指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過錯,並據此確定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人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

  (《東方早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