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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5月07日 07: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時報
中國證監會昨日正式發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指引》。《指引》明確,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參與股指期貨只能從事套期保值交易,同時不能利用股指期貨在境外發行衍生品。
今年1月25日至2月12日,證監會曾就《指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最終收到22份意見。證監會對各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並對相關內容進行了完善。
《指引》規定QFII參與股指期貨只能從事套保交易,並對QFII參與股指期貨的日終持倉規模和日內交易金額進行了限制。有意見提出,放寬QFII參與股指期貨的交易類型,允許QFII進行股指期貨的套利和投機交易,放寬或進一步限制QFII參與股指期貨的規模,但證監會沒有採納上述意見。“根據QFII參與股指期貨‘逐步開放、有限參與、風險可控’的原則,我們沒有採納上述建議。”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解釋説。
同時,一些意見反饋還詢問如何理解套期保值的含義、明確QFII投資股指期貨的監控責任和信息披露要求等。上述證監會負責人表示,上述問題屬於QFII參與股指期貨的操作細節,證監會計劃未來通過窗口指導的方式向QFII和相關機構進行説明。
該負責人説,QFII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確保其股指期貨交易行為符合套保目的。中金所將按照相關規定,批准QFII套保額度並監控其交易行為。
QFII投資額度以美元為單位。QFII的投資額度應當按照申請套保額度當日、央行公佈的人民幣對美元中間匯率換算成人民幣,並在中金所批准QFII套保額度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QFII向中金所申請套保額度、執行《指引》有關規定均以此為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