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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個稅需要改革的不僅僅是起徵點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06日 11: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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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傅蔚岡

  個人所得稅改革再一次被置於風口浪尖。央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經管學院李稻葵(微博專欄)教授日前在媒體上撰文指出,個人所得稅已經完全淪為工資稅,納稅主體已經成為廣大普通的工薪階層,這個目的與個人所得稅的初衷完全是相違背的。

  當我們討論個人所得稅,絕大多數的人關注的只是起徵點的高低,如到底是2000元,還是3000元,抑或是5000元?這樣的討論,不能説意義不大:起徵點的提高,當然就可以減少每個月的稅務支出。但是,如果將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僅限于起徵點的提高,那這個改革可能就誤入歧途了。

  還是先來看看徵收個人所得稅的目的吧。在任何國家,個人所得稅的目的都是為了改善收入分配,通過超額累進稅率,讓不同收入群體負擔不同程度的稅賦,從而達到改善收入分配,實現社會公平的目的。那麼,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制度,能否達到這個功能呢?

  回答是否定的。正如李稻葵教授所指出的,個人所得稅已經徹底淪為一種工資稅——意為其承擔者主要為工薪階層。對於那些高收入階層——尤其是企業主而言,完全可以通過各種手段避開高達45%的個人所得稅率。但是對於那些工薪階層而言,逃避個人所得稅就沒有那麼容易了。於是,一項本意是為了讓高收入者階層承擔的稅種,在實踐中卻完全由普通工薪階層來承擔。

  而且,我們一刀切地以2000元為起徵點的個人所得稅並沒有考慮到納稅人的真實生活成本。雖然在《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中規定了納稅義務人 “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但是在現實的徵稅過程中,這一條幾乎完全被忽視——稅務部門只會根據個人的工資來確定應納稅額,至於你這個月的生活成本真正是多少,它並不關注。當然,在現有的法律下,這些範圍只能是由國務院來確定,但是國務院決定的“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範圍和標準”是否確實體現了個人的負擔,抑或是否被認真執行了呢?這就只有天知道了。

  同時,即便是針對普通工薪階層徵收的個人所得稅,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還是過於簡單,忽視了真實的個人收入及其負擔,尤其是農村和城市之間的差別。在我看來,現階段的個人所得稅其徵收對象主要是有著正規職業的城市居民。這可以從個人所得稅的減徵範圍中窺見一二,如《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這意味著納稅者必須是城市居民,才可以享受這些好處。

  在個人所得稅實施之初,由於市場尚未真正啟動,且較高的起徵點也與普通工薪階層無關,那麼個人所得稅就無關城鄉差別。但是近年來隨著城市化進程所引發的社會人口流動,在城市裏就業的不僅僅只有城市居民,同時還有農村戶籍的居民和父母還在農村的第一代進城人時,這個問題就複雜了。當這三類人都享受同樣的免徵範圍時,對於農民工和第一代進城者來説並不公平,因為在“現收現付”的養老體系下,他們父母的養老並不能夠從這個 “基本養老保險費”中受益。這就是説,他們還需要在扣稅後再另行為自己的父母養老,這意味著他們所承擔的徵稅比例會遠高於城市居民。由於城市化進程所導致的個人所得稅對不同群體之間的不同負擔,可能是很多人都沒有預先考慮到的。

  因此,在筆者看來,個人所得稅應該進行改革,但絕不應該止步于起徵點的數額,必須從中國城鄉二元的現實出發,認真考慮同種稅率對不同群體的負擔。唯有此,個人所得稅才能夠調節收入,造福于社會中低階層。

  (作者為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執行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