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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價過路費案的波折與法理思考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05日 15: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正義網-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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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禹州農民時建鋒憑藉假軍車牌照於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免費通行高速路2361次,偷逃過路費368萬餘元。後被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此案引起輿論關注。2011年1月12日該院召開新聞發佈會予以回應,堅稱判決無誤。2011年1月14日,平頂山市中院啟動再審程序決定重審此案。與此同時,河南省高院介入此案,迅速對此案作出處理決定,並高調宣佈處理結果。這一案件的處理過程一波三折,折射出許多法律層面的問題。不僅涉及實體層面,還涉及程序方面;不僅令人對如何踐行法律標準心存疑惑,還令人對法律的基本價值感到茫然。《法學》2011年第三期組織專題對這一問題進行研討。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龍宗智在《生效判決猶在 公訴焉能撤回》一文中認為,同級法院裁判已經宣告,在該裁判尚未撤銷的情況下,檢察機關不能撤回公訴。平頂山市法檢兩院的做法違反程序規範,違背訴訟法理,同時帶來已啟動的再審程序難以推進並難以作出裁判的實踐難題。反思該案處理,需要堅持“兩個效果”相統一,嚴格依法辦事;需要完善刑事訴訟法關於撤訴的規定;需要建立適合再審特點並適應冤案再審需要的獨立的再審審理與裁判程序。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劉憲權等人在《“天價過路費案”定性分析》一文中認為,“天價過路費案”存在諸多爭議,但其中有幾個關鍵問題需要予以澄清: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中的“財物”一詞實際上包含了財産性利益的內容,因而騙取財産性利益的行為完全可以成立詐騙罪;增加收益和減少支出均可以成為詐騙罪的表現形式,騙免通行費本質上屬於非法騙取他人財物;無論本案行為人所使用的軍車牌是真抑或是假,其騙免通行費的行為都可以構成詐騙罪;本案行為人並不構成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誌罪抑或合同詐騙罪。

  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安平在《“天價過路費案”對法律常識的偏離》一文中認為,“天價過路費案”之所以荒唐是因為司法對常識産生了嚴重的偏離。在“天價過路費案”中,時建鋒詐騙數額巨大之所以能夠成立的前提是高速公路的暴利合法化。暴利為不正當利益,自不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本案審判機關對“詐騙”數字的關注遠遠超過了對被告主觀善惡的關注。本案被告最終被處以無期徒刑,顯然違背了“刑罰關注的主要是行為而不是結果”這一常理。而結合其成本與收益等具體情形來看,被告行為也可以被看做是“被迫的犯罪”。由於“被迫的犯罪”在道德上極大地弱化了其應責性,因而也就決定了它不能作為刑罰的重點打擊對象。只有糾正司法對於常識的上述偏離,法律才能步出幼稚而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