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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允許單位自籌資金建公租房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05日 14:4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南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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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廈門市政府批准 單位可自籌資金建公租房

  本報訊(記者 林雪萍)記者近日從廈門市人民政府網站獲悉,廈門新建公租房今年8月底將全面開工,且今後住房困難職工較多的單位,在符合相關規劃的前提下,經廈門市政府批准,可利用自用土地、自籌資金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廈門市政府出臺的《關於進一步加快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實施意見》(下稱《意見》)中明確,通過加大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力度,多渠道籌集公共租賃住房房源,解決廈門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困難問題,並逐步改善廈門本市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的居住條件,滿足上述群體的基本住房需求。

  據悉,2011年,根據省政府下達的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4萬套的目標任務,廈門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任務為1.95萬套(間),其中廈門市本級佔全市任務總量40%以上。

  公租房將配備食堂

  《意見》規定,廈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選址將充分考慮居民就業和生活要求,儘量安排在交通較便捷、生活配套設施較完善的區域。可以選擇在城市周邊地區,集中成片建設以公共租賃住房為主的城市綜合體,配套的城市基礎設施同步完善,公共服務延伸覆蓋,城市公交全天候到達。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總平面佈局要滿足城市規劃的相關要求,配套商業用房、食堂、文化活動室等便民設施。根據公共租賃住房居住區的規模,在居住區內設置直接為住戶服務的社區辦公、物業管理用房和棋牌室、健身房等活動場所。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底層架空層高度應在3.6米以上,作為住戶公共活動場所,面積不計入容積率。根據發展需要,公共租賃住房要配備一定的機動車位和非機動車位,方便居民使用。

  面積不得超過120平方米

  《意見》還規定,公共租賃住房分為住宅類、宿舍類公共租賃住房。住宅類公共租賃住房主要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宿舍類公共租賃住房主要面向開發區、工業園區的外來務工人員以及新就業職工。為有利於房源的靈活利用,部分宿舍類房源可按住宅類設計,供多人居住,起居室、廚房、衛生間公用。住宅類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套型面積按以下標準控制:一房型45平方米,二房型60平方米(高層建築66平方米);宿舍類公共租賃住房套型面積為30平方米(高層建築33平方米);以居室為單位供多人居住的單元建築面積,可根據實際適當調整,但單元內居室不得超過4個,單元建築面積不得超過120平方米。公共租賃住房內外裝修及景觀綠化設計應遵循經濟、適用、宜居和環保的原則,一次裝修到位。

  新建公租房8月底前全面開工

  《意見》稱,今年廈門新建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要在8月底前全部開工建設,由於時間緊,任務重,各區政府、各有關部門將大力支持,而且將開闢綠色通道。

  自3月15日起,年度出讓的新增商品住宅建設用地,按照住宅建築面積不低於10%的比例,通過集中配建等方式配建公共租賃住房;棚戶區改造項目,扣除拆遷安置房後,按照不低於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

  在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及周邊,按照集約節約用地的要求,統籌規劃,引導各類主體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面向用工單位或園區就業人員出租。開發區和工業園區的生活設施用地應安排不低於30%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

  經廈門市政府批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利用集體建設用地集中建設面向外來務工人員的公共租賃住房。

  住房困難職工較多的單位,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的前提下,經廈門市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自籌資金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所建住房納入政府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後,優先向本單位符合條件的職工出租,多餘房源由政府統一調配,權屬不變。單位自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戶型、面積及租金標準應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報備並接受監督。

  公租房租期不超5年,可續租

  《意見》規定,公共租賃住房只租不售,租期一般不超過5年。承租人應按合同約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時繳納租金和其他費用。租賃合同期滿後承租人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

  《意見》還強化了公租房的退出管理,退出的房源重新安排,確保用於解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於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轉租或閒置,不得用於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綜合考慮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和供應對象的支付能力,按照不同地段、不同房屋類型等因素合理確定,並按年度實行動態調整,確保以租養房。租金具體標準由廈門市國土房産部門會同財政、物價部門提出,經廈門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向社會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