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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長勇:個稅改革不能走極端路線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04日 18: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財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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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法的公平和效率是“魚與熊掌”,同時追求極端公平和極端效率的設想,現實中幾無操作可能

  【財新網】 (記者 王長勇) 眼下,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就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徵集社會公眾意見。清華大學李稻葵(微博專欄)教授近日撰文提出,中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弱智”,因而“必須全面系統改革”。

  李稻葵教授所提全面系統改革,實際是擇取了美國和俄羅斯兩國個稅制度之精要,試圖同時達到極端公平和極端效率的理想狀態。但是,這兩種個稅制度,恰是世界上個稅公平和效率的兩種極端模式的代表,其優點和缺陷都同樣鮮明。若期望同時求得極端公平和極端效率,現實中幾乎毫無操作可能。

  李文贊成統一居民所有收入的綜合計徵(包括勞動所得、資本所得等)、並以家庭為單位的模式,這實際就是美國個稅制度的重要特徵,特點是以公平為首要目標,但它極為複雜、徵收繳納成本高昂。但李文又批駁納稅成本高昂不可取,則顯得顧此失彼。

  此外,李文又讚揚俄羅斯等國的個稅改革,即單一稅模式,該制度的特點是對所有收入劃定一個稅率,徵管效率極高,但沒有考慮稅收“量能負擔”的公平原則。

  目前,中國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分率的徵收制度,個人所得分11類。其中,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其他所得,比如稿酬、勞務報酬、利息、股息、紅利、財産租賃等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超額累進稅率對收入分配有一定調節作用,但收入沒有匯總,並以個人為單位徵收,使調節功能大打折扣。按比例稅率徵收則毫無調節功能,以簡單、高效、實用主義為導向,充分體現了效率原則,公平性無從談起。

  2003年,中國開始新一輪稅制改革,提出要“改進個人所得稅,實行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兩種模式選擇,綜合徵收是實現“量能負擔”的前提,有利於稅收調節收入分配功能的發揮,而分類徵收則有利於效率。社會公眾希望稅收能更加公平,而政府財稅部門傾向選擇徵管更有效率的模式。

  考察綜合徵收及公平性,美國的個人所得稅模式非常典型。其特點是以家庭為單位綜合徵收,將公平作為首要原則。除對各種所得進行綜合徵收,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外,有不同的稅前扣除,扣除充分考慮了取得收入花費的成本和代價,如交通費、培訓費、醫療費等,還考慮了家庭的不同情況,如家庭結構、婚姻狀況、子女人數和贍養人口等。

  這種稅制,美國財稅官員卻勸告中國同行千萬別學。美國參議院財經委員會前主席Daniel Patrick Moynihan就曾感嘆,稅法已經變得除稅務專家以外,其他人幾乎不可理解。

  美國國內收入署是負責徵收聯邦所得稅的機構,使用約480多種納稅申報表,出版280多種説明表,又用幾千頁的篇幅來解釋這些表格。國內收入署每年向納稅人發放的80億頁表格和指導説明,首尾相連可以繞地球28圈。

  錢穎一(專欄)、麥金農等中外學者也曾提出,中國沒有美國那樣沉重的歷史包袱,個稅制度改革可以更多借鑒單一稅的思路。單一稅制體現降低稅率、擴大稅基、簡化徵管的思想,基本原則是向效率傾斜。

  2001年,俄羅斯開始實行單一稅制,對居民納稅人的絕大部分收入實行13%的單一稅率。愛沙尼亞、羅馬尼亞等中東歐國家也先後實施了具有單一稅性質的改革。香港地區的稅制也具有單一稅的特點。

  美國政府和納稅人對繁瑣的綜合稅制深感頭痛時,俄羅斯的單一稅制也帶來了收入差距的擴大,因此受到質疑和批評。目前,世界各國的稅制改革總趨勢是由複雜趨向簡單。近幾年,美國稅改的價值天平已向效率、簡便傾斜。

  中國在引入新型的綜合個人所得稅制時,專家建議應吸收其他國家現行制度的優點,擯棄其短處。

  稅法的公平和效率是“魚與熊掌”,稅制的設計總是要在公平與效率之間作出權衡,但不管怎樣,促進稅制公平應是稅法的首要原則。稅法的複雜化是稅收民主與公平的代價。

  中國的個人所得稅改革,正走到十字路口,是效倣美國的綜合稅制,還是步俄羅斯後塵實行單一稅制?前者考驗政府的能力,後者直接挑戰普遍民眾的神經。而無論如何選擇,那種將美俄兩國個稅公平、效率優勢完美結合的意願,只能是紙上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