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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首部非遺保護法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04日 17: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商界》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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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聶燦

  2月25日,我國首部《非物質文化遺産法》正式通過並公佈,將於今年6月1日起開始實施。這是我國文化領域法制建設的一個重大成果,是繼“文物保護法”之後的又一項重要法律。

  對於這一我國非遺領域的首部法律的出臺,各界反應強烈。有關專家表示:“《非遺保護法》的出臺比具體細則的科學完善更有意義,日本早在60年前就頒布了《文化財保護法》,首次提出了"無形文化財"概念,較早較完善的法制也保障了日本非遺保護的順利推進。而我國的《非遺保護法》無疑會令各級政府對非遺保護的重視程度更進一步。”

  “非遺”有了財政保障

  據有關專家介紹,《非遺法》首次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遺保護、保存工作列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這一條非常重要,為開展非遺普查、申報、傳承活動提供了強有力的財政保障。

  《非遺法》規定,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産採取認定、記錄、建檔等措施予以保存,對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産採取傳承、傳播等措施予以保護。同時,該法規定國務院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名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名錄。專家稱,這部法律的出臺是一個里程碑,標誌著非物質文化遺産工作走上了“依法保護”的新階段,使非遺保護有法可依、違法有責,擁有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傳承人不再“終身制”

  保護好非遺,首先要保護好傳承人。專家介紹,《非遺法》自2003年開始醞釀,對傳承人的責任和義務進行了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妥善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産調查。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規定義務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對於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此外,非遺保護工作中,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知識産權保護是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從今年開始,國家對非遺傳承人的補貼將從8000元增至每年1萬元,用於補助傳承人開展展演展示、資料整理、學術交流、帶徒授藝等傳承活動和生活。

  引入“退出機制”

  文化部表示,在今後的國家級名錄項目評審中,將進一步嚴格把關,對申報熱降溫,把保護的實事做實並定期組織評估檢查,並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産國家級名錄的“退出制度”,對不再符合國家級名錄標準的將予以除名,並追究相關責任。王程太介紹,國家建立項目“退出機制”是基於糾正“申遺”中出現的問題和亂象。“退出制度”不是單一地為了“退出”,更多層面是促使各地高效地保護、傳承、弘揚、光大非遺文化,開發利用好非遺文化的多元魅力,終止無序、不軌申報行為。

  非遺項目申報也有了一定改進,更科學合理。專家介紹,已進入本省非遺名錄、急需搶救、特別有科學、文化、歷史價值的項目可直接申報“國家級”非遺,但必須由該省統一提交申報,不再按照區、市、省、國家級逐級申報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