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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總工會:南方航空海南公司突擊裁員嚴重違法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04日 08: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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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海口5月3日電(記者寧遠)本網今天報道《“曲線開除”35名老員工?南方航空被斥“沒良心”》在社會各界引廣泛關注,那麼南方航空海南公司以“不簽合同就下崗”等帶有強制性手段的方式,將該公司的臨時工轉移給勞務公司,身份變為勞務派遣工的做法是否違規?

  海南省總工會在有關此事的一份報告中指出,南方航空海南公司以這種方式突擊裁員以規避自己本應承擔的責任,嚴重違反勞動法。

  南方航空海南公司突擊裁員嚴重違法

  據悉,從2007年11月14日起,海南省總工會就不斷接到南方航空海南公司職工的來訪和投訴,反映該公司突擊裁員,強迫員工與其他公司重簽勞動合同,規避2008年新《勞動合同法》的實施,要請求省總工會出面予以制止,確保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海南省總工會針對此事作出的一份報告稱,這是一場由公司操作的大規模裁員行為。但是,按照勞動部“為指導用人單位正確行使裁減人員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的《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用人單位裁員的法定條件是:

  “瀕臨破産,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間”;“生産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

  而其法定程序則是:

  1、“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並提供有關生産經營狀況的資料”;

  2、“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內容包括裁員名單、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經濟補償辦法;

  3、徵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4、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方案》和工會、全體職工的意見;

  5、正式公佈並辦理手續,出具書面證明。

  報告指出,按照上述規定,南航海南公司並沒有達到法定條件,也沒有履行法定程序。

  此外,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分無條件解除與有條件解除兩種。無條件解除即該法第25條規定的三種情形;而有條件解除是指不僅需要發給經濟補償,而且必須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如該法第24、26、27條所列)。南航海南公司的突擊裁員行為(突然出臺,只給勞動者短短幾天時間決定),也明顯違反了這一規定。值得注意的是,《勞動法》1994年正式頒布之時,我國政府已鄭重宣佈: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今後不再有臨時工、固定工之分。但是,該公司卻將臨時工的稱謂,沿用至今。

  可以討價還價,不能強買強賣

  報告認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勞動力是商品,因此,可以討價還價,不能強買強賣,須由買賣雙方在平等的前提下協商共決。考慮到南航公司應為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企業的用人自主權屬於全體職工。依照“廠務公開”的原則和相應規定,其職工代表大會制應已建立,並應在本案的重大決策中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這種情況應在有關部門的指導和協助下,按照簽訂集體合同的操作程序,組織職工代表與該公司行政展開裁員談判,張榜公佈談判結果(裁員單項集體合同草案),廣泛徵求群眾意見,經職工代表大會表決,報省人事勞動廳無異議後實施;以創新思維,實事求是地解決好裁員問題——既考慮到企業的利益,又確保勞動者的各項合法權益的落實;既考慮到眼前企業個案,又為勞資關係的長遠(全社會)佈局;在實踐中維護勞動法律、法規的尊嚴,強化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不斷完善和提高工會履行法定職責的手段與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