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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5月03日 19: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人》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打擊證券諮詢詐騙的“台灣模式”能為我們提供些許借鑒
文 本刊實習記者 譚古麗
對於大贏家的詐騙手段,很多媒體曝光是“台灣模式”的操作。而真正“台灣模式”究竟是一個什麼樣的狀況,相對完善的台灣法律如何對此領域進行規範,又有哪些經驗值得借鑒。為此,本刊記者採訪了兩位台灣資深司法記者陳亦偉和唐聲揚。
“台灣模式”:會員制收費模式
“台灣也有所謂的信息、軟體公司,提供選股軟體,除了賣軟體,還要繳月費,就如同網絡費用,這是合法的。”唐聲揚介紹道。
唐聲揚早年也曾投身股市,在他看來,這樣銷售方式就相當於會員制。分析師透過傳真、電話短訊息、親自打電話會提供選股訊息。信息含金量要看會員等級,而價碼也會差很多。
至於在電視上談股,通常都是投資顧問公司買時段,在電視臺股市分析節目,等於是廣告,通常半小時。而股市分析師必須有執照,才能上節目,講解股票投資,參加會員費用很高,每月台幣一萬元或數十萬不等。
與大陸的情況一樣,在台灣賣軟體屬於合法行為,也有專賣軟體的公司。不過,這些公司都是合法經營。信息公司上電視節目的人,如果不具備分析師資格,就以推薦軟體為主,當然,軟體會提及該公司的選股指標多好,舉例挑到哪些股票後來大漲,藉以吸引消費者。
“買賣雙方、投資雙方,自然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投資勢必承擔風險,所以沒有對錯。”唐聲揚這樣認為。在他看來,如果大陸可以開軟體、投資公司,賠錢者不需大驚小怪,市場自然法則。當然,違法開設例外。
也有很多會員成為該公司的會員後,發現賺不多、甚至賠錢的,這些人可能會換分析師,參加別家投資公司,但不會告人詐騙。
高買低賣 金管會介入
“證券諮詢公司勾結券商操縱股票的勾當,雖有完善的法律保障,台灣也並非真空地帶。”唐聲揚為《法人》記者詳細描述。
如果股市分析師與所謂的上市、上櫃公司(外國概念。在櫃臺市場交易的公司,比“上市公司”層次要低)的大股東、或一些大戶等等挂鉤,讓股票在大股東、大戶、散戶間買賣流動,從中操縱。
如果有大戶想賣股票,那就一開始會給點甜頭,到了合適時機,分析師叫會員去買,説會漲, 但實際上是把股票“倒”給散戶,讓散戶買在不好的價位。
因為誰要賣、誰要買,分析師知道,可以控制會員買賣數量,從中操縱。唐聲揚表示,這就會導致所謂的“坑殺散戶”現象。
當這種情況一發生,讓散戶賠錢,情節嚴重,造成股價明顯不合理飆漲、暴跌時,台灣金管會就會介入警示,甚至有檢調單位調查、法辦部分分析師、公司的大股東等等。
台灣歷史的詐騙
隨著經濟發展日趨自由化,加上各類型的工商業活動電子科技的日新月異,致予不法之徒有機可趁,衍生利用網絡、金融卡、人頭賬戶等實施的各類詐騙犯罪,曾困擾台灣警方與司法部門。
台灣資深司法記者陳亦偉表示,台灣在2005年立法修正通過《銀行法》、《證券交易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信用合作社法》等統稱《金融七法》,大幅提高法定刑,違反相關法令的刑度動輒在3年以上,以重罪重罰對重大經濟犯罪起到震懾作用。
“在台灣,股票投資的證券商必須獲得主管機關發給許可證照,才能營業。分析、推薦股票買賣,也必須是擁有合格證照的業務人員,才可從事,否則就有觸法之虞”,陳亦偉説,在台灣,包括刑事警察局、調查局,都具備偵辦大型經濟犯罪的能力與權限。
最後,陳亦偉表示,中國大陸在經濟崛起之餘,也會逐漸面臨與台灣相同的狀況,內地相關部門應儘快完備相關法律、法規,取經國外或台灣的經驗建立辦案之參照,做為應用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