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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不強制亦算進步中國公益慈善業首個行業標準出臺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30日 11: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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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聰

  到賬才能公佈金額、寫明捐贈方向及對象、每年向捐贈人彙報款項花費

  終於有一個了!4月26日,北京市民政局、首都慈善公益組織聯合會發佈《慈善公益組織管理流程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這是中國慈善公益業首個行業標準。

  在此之前,若干不透明慈善引發的新聞被傳播著。陳光標(微博專欄)善款諾而不行被質疑、上海盧灣區紅十字會的“天價飯局”、多位明星的“詐捐”等事件,廣受關注。

  “這部《指引》不僅僅是第一個行業標準,而且完全是一個操作層面的指引,具有中國慈善事業里程碑的意義。”中國民政部慈善捐助信息中心主任彭建梅對《中國經營報》記者表示。

  到賬才能公佈金額

  “簡單説,這部長達528頁的《指引》是規範慈善行業的一個標準。”北京市民政局慈善工作辦公室主任、首都慈善公益組織聯合會副秘書長程立岩表示,“它分別從募捐流程、資金管理流程、實施流程和信息披露流程以及戰略管理流程等輔助管理流程進行了規範。”

  多位受訪專家表示,長期以來中國“慈善法缺位”導致的“慈善監督不力”已經嚴重掣肘中國慈善業發展。

  《指引》首次對接收捐款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規範。“慈善組織今後發佈捐贈信息,都應該以捐款實際到賬為準,不能因某個企業或名人提出的捐贈額度大,就提前向社會公眾發佈信息。”程立岩表示。

  “《指引》首次規定捐贈者要具體寫清楚將對何處何人進行捐贈,而且不論金額多少,都必須索要發票。另外,《指引》還提出每年慈善組織都要向每個捐贈人彙報款項到底花在了何處,産生了什麼樣的效果。”程立岩説。

  另外,對於募捐箱的開啟與入賬的流程設計,《指引》提出要多部門共同完成募捐箱款項的提取和清點,從而最大限度地防範財務風險的發生。

  為了防止慈善組織的“萬元大餐”,以及財務組織經常出現的“漏賬”等現象,《指引》規定了“慈善組織花銷的每一筆錢,都要經過資金接收入賬、年度預算、財務報銷、會計師審計、網站或媒體公開等七八道流程,還要經過籌資、財務、秘書處、信息組、品牌公關等部門簽字。最關鍵的是,這些信息最後都需要接受審計,並在網站或者媒體上公示。”

  《指引》並不強制

  “《指引》雖然不是一個強制性的規定,只起到行業的引導作用。但是,我們會立即開展對北京慈善組織的培訓,希望能夠通過我們的努力,將《指引》的標準推廣到全國。”程立岩表示,《指引》出臺之後,就要逐漸形成“規範性的東西”,之後就會向“制度”的誕生努力,最後才能形成影響整個行業的“標準”或者“法律”。

  慈善公益研究專家趙娜認為,慈善法規政策的不完善已經成為影響中國慈善事業向國際化、全球化發展的主要障礙。“首先,對慈善事業發展所需要的法律政策環境而言,政府部門和相關法律根本不足以規範和保護慈善事業的發展。到現在,我國尚沒有針對性、特定性的專門規範慈善(公益)組織的實體內容和法律法規條款,包括對慈善組織的性質定位、慈善事業運行的政策規範、監督機制及機構的活動領域(如募捐款、救助項目開發等)等方面,都缺乏完善、系統的法規政策規範。”

  比如,《中國慈善事業發展指導綱要》(2006—2010年)也僅僅是指出大方向,並沒有具體到實施與落實,而各地單獨制定本地域的指導綱要,也更容易使慈善事業出現混亂局面。慈善事業的進入、評估、監管、激勵、公益産權界定與轉讓、融投資等完整的法律框架尚未形成。政策法規體系的不完善,直接影響了慈善組織的發育和慈善事業的發展。

  “其次,即使是已經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亦因缺乏具體的、可供操作的配套政策而難以落實。”趙娜表示。

  但是,民政部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處長鄭遠長對中國慈善體制完善表示樂觀。

  鄭遠長表示,“全國人大已經將《慈善事業法》列入二檔立法計劃,人大法工委已經提前介入慈善法立法工作,這都有利於慈善法的出臺和實施。”

  “2011年的立法重點是有關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的修訂,逐步放開社會組織的登記門檻是大勢所趨。”另外,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重點是完善慈善捐贈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特別需要落實捐贈票據規範化管理制度。下一步還需要進一步完善股票捐贈的政策和慈善組織保值增值受益的稅收政策,以及完善公益信託的有關政策。”

  中國經營報微博:http://weibo.com/chinabusiness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