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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用實名制剎住購物卡腐敗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9日 07: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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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羅猛:如果只有不超過10%的購卡者是為了用於自己消費,那這種卡就沒有存在的必要

  京華時報記者 穆奕

  小小預付費購物卡,在給百姓生活帶來極大便利的同時,也漸漸成為了行賄受賄的介質。日前,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羅猛發表文章,從工作實踐出發,向購物卡腐敗“開炮”。文中,羅猛稱“卡小事不小”,為杜絕購物卡腐敗,建議在購買和使用環節實行實名制。就此問題,記者對羅猛進行了專訪。

  婉轉隱蔽、查處難度大

  購物卡腐敗已經形成規模

  記者:您為何關注購物卡腐敗?

  羅猛:近年來,檢察機關接到購物卡受賄、索賄的相關舉報不斷增加。行賄者打著“人情往來”的幌子、小額多次地送來的無任何身份證明購物卡,比起那些現金、實物及實名的銀行卡,無疑讓受賄者收得“踏實自然”了許多。

  近期召開的國務院第四次廉政工作會議,也強調要嚴肅查處領導幹部以各種名義收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的行為。這説明中央重視這個問題。

  記者:目前這樣的案件多嗎?處理這樣的案件難點在哪?

  羅猛:在北京的發案率應該不低,石景山區檢察院一份報告顯示,購物卡賄賂案件2009年佔到了該院立案查處行受賄案件總數的83.3%,但此類案件目前海淀區還比較少。

  購物卡腐敗往往婉轉隱蔽、查處難度大,而最大的癥結在於取證難。由於我國對於消費場所保存購物卡消費信息的期限沒有明確的規定,消費場所往往以自己只保存較短時間的消費信息(一般為三個月)為由,拒不提供購物卡的消費信息,也在客觀上妨礙了司法機關對購物卡行受賄的查處。

  記者:單個購物卡受賄的金額都不是很高,這會不會使查案的成本過大?

  羅猛:現在司法機關對於這類案件大多不夠重視,一些辦案人員在辦案任務重的情況下有“抓大放小”的心態,這種數額較小的購物卡行受賄犯罪有時沒有被納入偵查範圍。但是,目前購物卡行受賄的行為已經形成規模,我們絕對不能光看其涉案金額少,就放著不辦。解決這樣的問題,只有提高各部門的主動意識。

  購買、消費全過程都應實名

  實際操作確實還有難度

  記者:“禮尚往來”是社會的老觀念了,怎麼區分正當的社交行為和犯罪行為?

  羅猛:這個問題在辦案中比較好區分,如果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向他人索取購物卡,或者他人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向相關單位的領導送購物卡的話,這就可以認定為索賄或者行賄。按照刑法相關規定,超過5000元就可以定罪。現在這種行為的氾濫,往往是因為購物卡非實名制導致無據可查,另外受賄者收取購物卡的行為通常也比較隱蔽。

  記者:您建議購物卡實名制,有沒有具體的措施?實施起來是否很有難度?

  羅猛:首先,我建議購買實名制,就是購買者必須留下自己的身份資料。其次,就是使用人實名制,誰使用這張卡消費,在消費時必須留下真實身份信息。這個操作起來確實是有些難度,但是如果各部門都積極應對,例如發卡單位的上級部門,商務部、發改委等部門都對該類現象進行監管制約,我想這個問題不難解決。一旦解決實名制的問題,以後類似案件就好取證調查了。

  記者:在您看來,對於購物卡涉及的犯罪,最理想的處理結果應該怎樣?

  羅猛:我一直在考慮,購物卡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我們日常生活中的銀行借記卡、信用卡甚至雙幣種卡等等已經夠用了,同時,現金才是最好用的,不論在什麼場所都不受限制,不像購物卡還要受到場所限制。我認為,發卡單位以及相關部門應該對市場進行調研,看看這種購物卡是否真的有存在的必要,如果只有不超過10%的購卡者是為了用於自己消費,那麼,我覺得這種卡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