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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平:家樂福們屢罰屢犯源於商家違法成本過低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9日 07: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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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魯平

  俗話説“買家哪有賣家精”,但瀋陽家樂福,這次似乎有點精“過”了。

  低價標簽、高價結算,捆綁銷售、分別埋單……在國家發改委剛處罰多家家樂福門店後不久,他們就敢故伎重演,著實讓人不解。

  近日,國家發改委部署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對部分省會城市進行檢查發現,不少家樂福這樣的大型商貿流通企業又玩起了價格貓膩,有的甚至優惠折扣價高於原價。

  這些商家之所以不顧自身信譽,一再進行價格欺詐,主因無非是消費者維權成本過高,而企業違法成本不高。

  一方面,消費者在被價格欺詐後,維權成本高昂,相形之下,即便獲得賠償,回報也不高。這導致多數消費者遇到類似事件往往自認倒楣,助長了不良商家的欺詐之風。

  另一方面,市場監管不嚴,滋生不良商家僥倖心理。物價局作為主管部門,執法力量較為單一,而監管對象點多面廣,難以形成長期有效的監管。

  法律法規過於滯後,是致使商家違法成本過低的更深層次原因。我國《價格法》是1997年制定,1998年開始執行的。隨著經濟發展,當時制定的相關處罰辦法,今天看來明顯偏低。

  企業價格違法,即便被執法部門抓住,按照《價格法》規定,也僅是“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對年利潤數億元、數十億元的大企業而言,似乎不痛不癢。

  因此,不少律師呼籲,如修改相關法律法規,對於價格違法的商家罰款應該從重。打個比方説,由於價格欺詐,超市從單個商品中非法獲利5元,查明超市在銷售10萬件該商品後,相關執法單位在進行處罰時就應該按照同一種商品非法獲利總額的5倍為計算方法給予相應處罰。

  另外,動用行政手段,建立商家誠信體系也不失為制約商家價格違法的一種辦法。對於屢教不改、屢罰屢犯的不良商家,給予不誠信警示;必要時,建立違法企業退出機制。

  環境影響企業,也能塑造企業,只有儘快從行政監管、法律法規方面,提高違法成本,建立起讓守法者得利,違法者膽寒的經營環境、市場環境和法制環境,才能從根本上遏制頻頻上演的價格欺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