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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拆遷”中的公權和私權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8日 19: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時代週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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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評論員 韓洪剛

  “暴力拆遷”像幽靈一樣,仍在這片神奇的土地上出沒。剎不住的“血拆”現象持續刺激著人們的憤怒,也在吞噬人們的希望。

  “暴力拆遷”一直難以杜絕,問題到底是在哪?

  本可以通過市場方式解決的拆遷糾紛,卻演化成越來越嚴重的社會問題。究其根源是一個“錢”的問題在操作中異化成“權”的問題。拆遷人想通過強勢的權力省錢,被拆遷人因弱勢的權利而虧錢,當這樣的邏輯演化到極端,便産生對抗,孕育出暴力。

  上世紀90年代末以來的中國城市化進程不斷加速推進,而目前“城鎮化”又成為新的目標, “推土機經濟”依然如火如荼。部分地方官員熱衷於此,大約是兩個方面的原因:一個是,城市改造和GDP考量被納入政府政績的評價體系,為他們竭力推進擴張式拆遷提供了原初動力;另一個是,利益的誘惑更促使他們極力地促成、參與拆遷,因為在土地開發過程中與資本力量的合作,有莫大的好處是不言自明的。但是,也正是由此而引發了此起彼伏、連綿不斷的徵地拆遷糾紛。

  在中國的立法實踐中,在確保國家徵收權的情形下,也規定了國家補償義務。大量的拆遷事件表明,補償標準的“高”或“低”是拆遷矛盾的源頭。但是,頗為荒誕的是,一邊是體現國家經濟發展意志的拆遷運動在如火如荼進行,一邊是規定著補償標準制定的正當程序的《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至今仍在襁褓之中。

  正是由於評估正當程序的闕如,加上許多評估機構本身就是由原來的一些政府職能部門分離出來,它們與政府職能部門有著多多少少的“曖昧關係”,一些地方政府便可以恃行政權力的強勢,過早地跳過市場方式的討價還價環節,單方面決定補償的標準和價格。而且,“公共利益”由於定義模糊,也常被拆遷人作為壓低價格的手段。由於公民私權一向勢單力薄,政府部門在“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的名義”下,把被拆遷人服從的義務強調到極致。一些被拆遷戶,可能並非是不合作,而只是想討價還價,一些地方政府也將會不假思索地選擇強制,使用暴力,以公權的壓迫性導致被拆遷人屈服,而不是通過市場機制的討價還價雙方達成妥協。

  在現有的制度安排下,暴力成為一種非常經濟、高效的選擇。面對拆遷糾紛,政府本該可以選擇比如協商、聽證等方式予以解決。但必要的利益表達渠道被淤塞,使得這種方式操作起來成本非常高昂,效率非常低。但是,暴力執法”常會伴生“暴力抗法”,公權與私權雙重異化。

  當下,這種暴力的邏輯一再上演,折射出一種令人窒息的法治困境。

  暴力強制行為,其代價實際上是異常高昂的。一些人可能以為這種以公權壓私權的方式,客觀上消減了政府本該支付的拆遷成本。但是,成本從來不會自動消化,而是被外部化和社會化了。這是以分配正義的喪失為代價,以世道人心的流失為代價,甚至以國家精英的外流為代價。孰輕孰重,不辨自明。

  理性的政府應當捨棄暴力尋求溫和方式來解決社會衝突。因此,在拆遷“新條例”中,法律的措辭由“行政強拆”修訂為“司法強拆”。這可以看作是對行政權力過於蠻橫的矯正性努力。但有分析指出其法理上的缺陷:“相比行政強拆,委託執行中的被拆遷人的救濟渠道更為狹窄。在行政強拆中,當事人權利受到損害,可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尋求救濟。但是‘司法強拆’,法院是名義上的執行人,當事人卻不能告法院,救濟權利難得保證。”而且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地方法院至今並不能獨立於地方政府。那麼,“法院和行政機關扭成一股繩來對付相對人”之類的猜疑將在所難免。從新近的事實也可看到,“司法強拆”並不能遏制血拆悲劇的發生。

  4月20日,《行政強制法》草案遞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第四次審議。這部法律草案于2005年12月遞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步審議,以平均近兩年的時間審議一次。這種連續性的立法努力再次被寄予厚望,被外界解讀為“準備立法禁止使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強拆房屋”。

  我們當然希望,立法的腳步再快一點,能夠擋住那轟隆隆的推土機的車輪。不過,在一個法治社會中,司法只是保障權利、解決社會矛盾、尋求公平正義的最後屏障。如果將所有的矛盾都推給司法,那仍將難以避免“社會失靈”狀態。那麼,避免“暴力拆遷”而實現“和諧拆遷”的途徑,必須回到拆遷矛盾的源頭。

  相比于《行政強制法》的出臺而言,如《房屋徵收評估辦法》這樣的有利於拆遷行為進入程序化和對話與協商機制的配套措施可能更為重要,讓市場的歸市場,政府的歸政府。如一位專業人士指出:“司法介入估價的作法值得我們借鑒,建立獨立的、社會化的財産價值評估機構,推進估價行業的社會化,造就一支業務知識精、職業道德好、不受部門利益干預的估價專業隊伍。”

  當然,由於現實中私權與公權的顯著失衡,保障和壯大私權應是長遠的、也應是立即的考量。一個公權與私權平衡的社會,才會是一個真正的和諧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