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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少安:中石化自查天價酒不符合法治規則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8日 19: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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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輿論普遍質疑中石化調查“天價酒”事件的處理結果。一是真相層面的質疑,難以相信“天價酒”是一個人所為;二是處罰環節的質疑,將“降職使用”、“當事人退賠其中已消費的13.11萬元”譏諷為撓癢癢。質疑本身沒有錯,但隱含著這樣的邏輯:中石化有責任調查真相並依法作出處罰,給公眾一個交代。但是,中石化只是個國有企業,沒有判決員工有罪的權力,公司高層調查並處理員工,只能被視為公司行使管理權而已。既然中石化不能行使司法權,不能讓違法的公司員工受到法定的懲罰,叫板中石化要公平處理就無異於緣木求魚。

  兩周前,有網民爆料稱中石化廣東石油分公司購買幾百萬元高檔酒供私人支配,隨後中石化總部介入調查。購買幾百萬元的高檔酒供私人支配,這就涉嫌國家工作人員侵吞公共財物,屬貪污罪。這樣的事件,由中石化自己的紀檢、監察等部門組成的聯合調查組開展調查,可行嗎?

  雖然,中石化紀檢、監察部門接受中央紀檢、監察部門的指導,甚至是中央紀檢、監察部門日常監管中石化工作人員的重要渠道,但中石化紀檢、監察部門不是獨立於中石化的國家機關,其調查結論不具有中立的第三方的公信力。而中石化有關負責人稱,“天價酒”事件讓百萬員工受辱,接著向公眾舉出“大蔥的蔥白和蔥葉會分開使用,蘿蔔也會分部位進行紅燒或涼拌”之類的例子,試圖證明中石化節約而挽回形象。中石化以自身的形象為重,而不是以公共財物的安全為重,這樣的調查動機怎能讓調查過程公平公正呢?這也就説明了,涉及幾百萬元之巨的公共財物安全案件,唯有司法部門介入調查,才能給出有公信力的結果。

  社論認為,魯廣余的行為符合“利用職務便利,採取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罪名描述,而且即便依據中石化調查結論給出的款項數目,13.11萬元也已經夠罪並達到了法律規定的“數額較大”的程度。顯然,“降職使用”“退賠已消費的13.11萬元”的處理太輕,但唯有司法機關才能行使量刑定罪權,奢望中石化依法治罪不符合法治原則。指責中石化處罰太輕,不如説是司法機關一直缺位所導致的結果。

  如果説兩周前事件僅處於“網友報料”的階段,司法機關未掌握鐵證就沒有及時介入,而今中石化自查都已顯示有人涉嫌觸犯刑法,那就該本著對公共財物的安全負責的態度介入調查了。 □伍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