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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在於體現公平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8日 06: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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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牧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的公佈,儘管姍姍來遲,還算順應民心。

  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的説明中可以看到,個人所得稅法按照“高收入者多繳稅,中等收入者少繳稅,低收入者不納稅”的原則,在調節收入分配、組織財政收入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扣除額提高之後,財政部部長謝旭人(專欄)表示,經測算,與2010年相比,合計全年約減少財政收入1200億元。動輒上千億元,堪稱天文數字,讓人們感覺力度很大。而實際上,若從財政收入的稅源角度看,2010年個人所得稅收入佔稅收總收入的比重僅為6.6%,只是個“小稅種”。

  工薪所得納稅人佔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將由目前的28%下降到12%左右。”通過提高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惠及廣大中低收入群體,從這一角度看,此舉確有其積極的一面。但筆者認為,仍有不足。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不足之處,不在於扣稅額的高低,也不在於徵多徵少,關鍵還在於設計上是否做到公平。受主流聲音的影響,針對個稅調整問題,人們已陷入一個誤區,即官方與民間只糾結于扣稅額高低的博弈,卻忽視了一個顯見的不公。

  我國稅收制度所標榜的四項原則中有一個叫稅收公平原則,其中有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兩層含義。橫向公平,即相同經濟條件的納稅人承擔等量稅收。縱向公平,即不同納稅能力的納稅人承擔不同的稅收,即納稅能力強者多納稅,納稅能力弱者少納稅,無納稅能力者不納稅。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只盯住個人,沒有考慮家庭等因素,這樣便會形成明顯的不公平,而這點反映在工薪階層尤為明顯。一個簡單的例子便能使這個不公平一目了然。同樣收入、同樣人口的兩個家庭,會因為掙錢人數的不同而産生納稅的不同。家庭收入同為4000元,一個家庭是兩個人掙錢分別是2000元,按照新的扣稅額,這個家庭就免於納稅;另一個家庭如果只是一個人收入4000元,便需要為高出稅收門檻的部分納稅。

  個人所得稅一般有分類制、綜合製等形式,我國採取的是分類制,即對不同來源的收入採用不同的徵收標準和徵納方法。這種制度優點在於簡單易操作,徵收成本低。也正是因為過於簡單,一刀切的做法根本不去考慮納稅人的婚姻狀況、健康狀況、撫養人多少、住房、養老等個體差異,使稅收公平原則難以體現。

  儘管官方表示調整後能減少中低收入納稅人群,先不説通脹和收入增加的動態因素會使新定的扣稅額很快就面臨調整的尷尬,而分類所得稅制天然的缺陷———不能全面、真實地反映納稅人的稅負能力,會造成收入來源豐富不在法定範圍內而綜合收入高的富人群體卻可以繳納較少的稅甚至可以不繳稅,而綜合收入較少、來源比較常規和單一的工薪階層反而要繳納更多的稅款。

  所以,對廣大納稅人切身利益負責,應當更全面地思考和改革個人所得稅制度。限于篇幅,在此僅以國際較為通行做法為樣本,看有無可借鑒之處。

  以美國為例,雖然美國稅法上同樣不以家庭為課稅單位,但在扣除額方面會考慮家庭成員、被撫養人等問題。比如對共同申報的配偶以及每個被撫養人都可以個別主張額外扣除額。同時,通過各種有利於中低收入者的扣除和減免甚至退稅制度,達到調節收入差距、縮小貧富差別的目的,使高收入者成為美國個人所得稅納稅的主體。

  在我國香港地區,薪俸稅與內地個人所得稅相類似,但規定更為細緻。以一個完整財政年度為例,個人免稅額108000元(港幣,下同),已婚人士免稅額216000元,子女免稅額第一及第二名子女每位30000元,第三至第九名子女每位15000元,供養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30000元,單親人士免稅額108000元,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30000元,傷殘受養人免稅額60000元……而且,在香港還有一些扣除項目是我們所沒有的,像每年個人進修開支、居所貸款利息、長者住宿照顧開支、認可的慈善捐款等。

  成熟的經驗有很多,稅收設計者應當是了然于胸的,卻抱殘守缺,只在扣稅額上討價還價而不作更為徹底的改革,實在是大不該。作為一個納稅人,筆者希望在個稅設計上能有所突破,使我們稅收制度的公平原則能在個人所得稅上充分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