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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十一道禁令”看基層“土地監管”之困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7日 20: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産經新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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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本報記者 姜建生

  4月21日,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欄目播出了《十一道禁令管不住“黃帝宮”》,報道中的黃帝故里文化産業項目佔地2.8萬畝為10年長期規劃,項目方在前期沒有取得相關用地審批手續的情況下,與劉寨鎮劉寨村以口頭方式協商,擅自開工建設,違法佔地237.95畝,而且面對連續十一道禁令置之不理,照樣施工。筆者認為,這“十一道禁令”折射出土地監管中的許多困惑。

  首先,基層國土監察部門的日常監管對政府主導的土地違法行為幾乎毫無作用。原本,法律給基層國土監察部門的權限足夠大,根據欄目提供的信息來看,對於如此之大的違法佔地行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都有明確規定,執法監察者完全可以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可以肯定地説,一道禁令就足夠了。 儘管基層國土監察部門是“條管”單位,但畢竟端著地方的“飯碗”,行政掣肘使“國土衛士”不得不接受太多的妥協。

  作為基層國土監察部門自身來説,“十一道禁令”似乎強調:我不是不管,我還在管,上級若是查辦下來,“不論屢戰屢敗、還是屢敗屢戰”反正有戰績可查。對下,則可安慰上訪的群眾:好歹我是有動作的。受這種“對上忽悠”和“對下欺瞞”傷害最大是國家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嚴肅性。

  無效的禁令是對違法者的一種“暗示”:你盡可以違法,因為我已經下了“十一道禁令”了,你還怕這“十二道、十三道禁令”嗎?誰又能説這不是執法者與違法者最高層面上的一種默契呢?

  一位長期在基層國土監察部門工作的同志告訴筆者:現在執行的《土地監察暫行規定》是1995年制定的,局限性很多,當務之急就是在“土地違法案件查處”章節中,加上行政領導的問責制度和必須移送或上報的瀆職自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