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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實施細則通知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7日 08: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發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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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

  京發改[2011]554號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6日

  各區縣發展改革委、各有關經營單位: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發佈〈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的通知》(發改價檢[2011]548號),制定《北京市〈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發佈〈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的通知》(發改價檢[2011]548號)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範商品房銷售價格行為,建立和維護公開、公平、透明的市場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發佈〈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548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産開發企業和仲介服務機構(以下統稱商品房經營者)銷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細則規定實行明碼標價。

  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的明碼標價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 市和區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本市商品房明碼標價的管理機關,其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統一規定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方式,並負責指導協調全市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有關執法工作。

  第四條 商品房經營者應在商品房交易場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標價牌、價目表和價格手冊,可同時採取電子信息屏、多媒體終端或電腦查詢等方式明碼標價。採取上述多種方式明碼標價的,標價內容應保持一致,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標示醒目。

  第五條 對已取得預售許可證或者已完成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房地産開發項目,商品房經營者要在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

  第六條 商品房經營者應在交易場所醒目位置放置標價牌或者張貼價目表,明確標示以下內容:

  (一)開發企業名稱、樓盤名稱、坐落位置、土地性質、房屋性質、容積率、綠化率、車位配比率。

  (二)每套在售商品房銷售情況以及銷售狀態、樓號、樓層、房號、套內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每平方單價,每套銷售總價。

  (三)銷售地下停車位的,應標明每個在售車位的面積和銷售總價。

  (四)銷售商品房有優惠的應標示折扣幅度及享受折扣的條件。

  (五)銷售存量房,應標示房源具體區域位置、土地使用起止年限、結構、戶型、建築面積、銷售價格、代理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

  (六)應標示本單位服務監督電話和“價格舉報電話:12358”。

  第七條 商品房經營者應使用價格手冊的形式,明確標示以下內容:

  (一)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准文號、批准日期。

  (二)每套商品房戶型、層高、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

  (三)前期物業管理企業名稱、物業服務內容、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四)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

  (五)樓盤的建築結構、裝修狀況以及水、電、燃氣、供暖、通訊等基礎設施配套情況。

  (六)商品房交易及産權轉移等代收代辦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代收代辦服務應標明由消費者自願選擇。

  第八條 對已完成銷售的新建商品房房源,商品房經營者應予以明確標示。

  對已完成銷售的存量房房源,商品房經營者應及時撤下相關房源信息。

  第九條 商品房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十條 商品房經營者在廣告宣傳中涉及的價格信息,以及在項目説明書、銷售推介或者通知、聲明、告示等對價格作出的具體確定的承諾,必須真實、準確、嚴謹。

  第十一條 商品房經營者不執行明碼標價規定的,或者利用標價形式和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的,由市、區(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