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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紀》週刊:真正需要的是減稅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5日 10: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世紀》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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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稅改革方案對稅負在低中高收入人群中的分配有所調整,但這實現不了藏富於民的目的

  公眾翹首以盼的個稅改革新方案終於面世。然而,4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一審未能通過,將進入二審。修正案把個人工薪所得稅免徵額由此前的每月2000元上調至3000元,並取消了15%和40%兩檔稅率,稅率由9級減至7級,徵稅級距也做了相應調整。

  修正案降低了中低工薪階層的稅負,有助於調整收入分配格局,也與“提低、擴中、調高”的收入分配改革相一致,應予肯定。然而,其局限性也相當顯著,無論技術層面還是整體方略上都有重大缺憾。

  個稅改革目標之一,就是改革收入分配製度,其核心就是要提升低收入者收入,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調節過高收入。但在此次修訂案中,免徵額的調整與公眾的普遍期望差距甚大,兩三年後又需再次調整。

  若修正案通過,低收入及中等收入者的稅負擔將有所減輕,以低收入者最為明顯;而中高收入者,特別是高收入者的稅負則相應提高。大體上,以月收入9000元為界,稅負減少明顯;月收入9000元至2萬元者,稅負相對減少但有限,稅率相對提升;而凡月收入高於2.15萬元者,今後所繳個稅會增加。如是,則此次調整對鼓勵勞動收入、壯大中産階級、調節分配不公,效果將較為有限。

  稅收是公共服務的價格。政府是公共服務的賣方,公民作為納稅人是買方,兩者之間應有一個討價還價的機制。在法治國家,這就體現在各級議會對政府稅收徵收和使用的實質性決定和審查上。

  正因此,任何稅收的調整都必須公開透明,必須有公眾的廣泛參與。個人所得稅的調整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應該更為透明,有更多公開討論。依法治國家常理,個稅免徵額調整這樣的重大問題,應基於公眾的充分討論,並建立起常規性調整機制。但可惜的是,此次調整迄今一如既往,更多地基於執行部門的意見,納稅人無從置喙,方案即便通過也難孚眾望。

  中國過去五年曾三次提升免徵額,但調整稅率表還是首次。在這個意義上,可將此次調整視為1994年個稅法出臺以來最大的一次改革。然而,此次改革仍缺乏實質性動作,未能朝向綜合徵收的改革目標邁進,按家庭徵收的國際通行方式更無從談起。這不能不説是一種深層次遺憾。

  綜合計徵並考慮家庭差異,是多數國家個人所得稅制的慣例。由此帶來的減免稅具有顯著合理性。而中國從2003年起著手籌劃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改革,至今推進有限,依然分類徵收個人所得稅。除了免徵額,整體稅收框架沒有彈性。目前11項收入分類中,工資所得按超額累進稅率徵收,最高稅率達45%,這在世界上也屬偏高。

  目前,中國個稅收入總額中,徵自工薪所得的收入超過六成,徵自“其他所得”的僅佔11%。真正的高收入者在現有個稅框架下很難被識別和瞄準,納稅額也相當有限。這對壯大中産階級、提高勞動收入佔國民收入的比重相當不利,也是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障礙。

  修正案在推進綜合與分類相結合方面乏善可陳,僅僅限于技術性調整,諸如取消了兩級稅率,調整了累進級距。不僅如此,由於政府擔心此項改革導致財政減收過多,不僅未能如學界建議降低最高邊際稅率,對中高工薪階層還增加了稅負。尤為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法把適用40%稅率的應納稅所得額併入45%的最高稅率,必將增加高收入工薪階層的負擔。

  中國當前真正需要的是減稅,為經濟發展提供足夠激勵。據財稅學者研究,按照最保守的口徑計算,目前中國各級政府的整體收入約佔中國GDP的34.5%。這意味著,各級政府拿走了每年GDP的三分之一還要多。因此,稅制改革應該堅持減稅的思想,個稅改革應真正實現藏富於民。

  個稅修法是一面鏡子,凸顯中國財稅體制的問題和弊端。目前,中國稅收體制的執行層面由諸多部門規章支撐,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頻頻以規範性文件改變稅收政策,這是違背“稅收法定”原則的。這種局面必須儘快終結,政府的徵稅權必須經民主立法才能授予,要受納稅人的實質性監督和約束。

  今年是“十二五”開局之年。面對當前貧富差距懸殊、公共服務薄弱的現實,中央決策層已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為政府工作的核心議題。個稅改革應以培育和擴大中産階層為目標,加快改革現行財稅體制,改善收入分配,為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奠定宏觀制度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