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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八年前因抑鬱症自殺身亡的香港巨星張國榮再度被眾人追憶,自殺身故後保險公司賠不賠?哪些保險對自殺身故提供保障?記者日前採訪了中意人壽廣東分公司保險專家蔡仁軍,解讀保險對自殺身故的賠付。
案例:投保兩年後自殺,保險公司照賠
40歲的某公司高管廉先生2010年9月某日從自家住宅樓七樓跳樓自殺身亡,留下10歲的女兒、7歲兒子和年輕的妻子。廉先生2008年4月在中意人壽投保中意年年安康保障計劃,保額10萬元,身故受益人是他的妻子。案件發生後,保險公司在10個工作日內向其受益人賠付了10萬元保險金。
據新《保險法》第44條規定,“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除外。”
蔡仁軍表示,廉先生投保的重大疾病險是一種長期健康險,除了保障30種重大疾病外,還含身故保險責任。廉先生2008年4月投保,2010年9月自殺身亡,合同生效時間顯然已經超過2年。廉先生投保前身體健康,不存在有影響承保決定的疾病,故屬於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
但如果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合同生效不滿2年自殺可獲得賠付嗎?蔡仁軍表示,新《保險法》的規定很人性化,如果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同生效不足兩年,也可以獲得賠付。中意人壽也曾出現過這樣的理賠案例,保險公司承保了一位9歲的被保險人(小學生),保額10萬元,投保半年後該學生因考試成績不理想,被家長批評後自殺,保險公司照常賠付10萬元。
投保意外險自殺將拒賠
自殺身故的賠付因險種而異,蔡仁軍表示,投保定期壽險、長期壽險、兩全保險、年金保險,兩年後自殺可以獲得賠付,但意外險除外。連續投保意外傷害保險2年後自殺不能獲得賠付,因為自殺不屬於意外事故。而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險人因遭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並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