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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2日 18: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金羊網-羊城晚報
一些買房人以合同內容與調控政策相悖為由主張無效
據新華社電 浙江省高級法院近期出臺了《關於審理受房地産市場 調控政策影響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意見》規定,調控政策一般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一些買房人以合同內容與調控政策相悖為由主張無效。
對於調控政策是否構成“不可抗力”,《意見》規定,不構成“不可抗力”,但可能構成“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或“情勢變更”。
浙江高院民一庭負責人説:“只有同時具備‘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三大要件的情形才屬於‘不可抗力’;但頻頻出臺的調控政策目標指向明確,買賣雙方很難説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
《意見》還明確,對調控前訂立的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按揭付款,買方以受限貸政策影響而無法履約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反之,約定按揭貸款的,如果買方舉證證明其確因首付款比例提高、不能辦理按揭貸款等導致其無法履約,可以解除合同,出賣人返還收受的購房款或定金,但可請求承擔其為訂立合同而實際發生的費用等合理損失。而對於調控前訂立的合同確因限購、禁購政策而無法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均可請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