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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等規範關鍵期限國債做市制度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2日 05: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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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 李丹丹○ 編輯 艾家靜

  ⊙記者 李丹丹○ 編輯 艾家靜

  央行和財政部21日發佈聯合公告,對新發關鍵期限國債做市制度作出一系列規定。在進一步對市場此前的操作慣例進行明確化和規範化的同時,市場人士告訴記者,此舉也被認為是在為國債期貨的推出做先期制度準備。公告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據公告,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應當對1年、3年、5年、7年和10年5個關鍵期限中至少4個關鍵期限的新發國債進行做市,並且在每個關鍵期限最近新發的4隻國債中至少選擇1隻進行做市。新發關鍵期限國債做市券種單筆最小報價數量為面值1000萬元人民幣。

  公告指出,做市商確定新發關鍵期限國債券種之後,當日不能變更,並且應當對所選定的做市券種進行連續雙邊報價,雙邊報價累計時間不能少於4小時,並且在開盤後30分鐘內報價。做市商應當根據本公告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管理規定》,積極開展做市業務,履行相關義務。

  央行人士稱,此舉可以進一步完善市場價格發現機制,推動債券市場健康發展。某國債做市商的交易人士告訴記者,近期央行聯合交易商協會對債券的各種規章文件進行梳理,這次的公告內容實則是對市場一直執行的慣例的進一步明確,有助於提高價格衡量水平,發現真實的價格功能。

  同時,在市場對國債期貨心存期待的時候,央行此次發文也令部分市場人士猜測,這或許是在為國債期貨的推出做基礎制度上的安排和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