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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1日 04: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李少林
■ 記者觀察
□本報記者 李少林
面對大股東承諾不兌現、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維權難,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表示,在要求監管層加強對大股東承諾監管的同時,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應該拿起法律武器,依據《合同法》,積極維權。“只有在全社會對違約行為形成老鼠過街人人喊打的氛圍,不兌現承諾的違約行為才能得到很好的遏制。”
據不完全統計,在股改過程中,近70家公司在股改方案中提出資産注入的特別承諾,其中,20余家公司對注入進行了時間表安排。但截至目前,近半數公司的承諾已經逾期。
大股東違約原因各異。有的上市公司大股東由於缺乏法律意識,並沒有意識到自己所做的承諾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而有的上市公司大股東在做出承諾之際,就抱著不想履行或者邊做邊看的心態;更有甚者,有的上市公司大股東在做承諾的同時借機炒作股價。而以往資本市場也曾有不少大股東不兌現承諾最後不了了之的案例發生,這也給現有大股東不履行承諾提供了藉口。
劉海俊在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大股東做出承諾之後,就與承諾對象形成了契約關係,如果不兌現,就是違約,需要承擔法律後果。中小股東和上市公司可以依據《合同法》,要求大股東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經濟損失。
如果大股東在承諾之初,就抱著不履約心理或者借機炒作股價,就不僅僅是違背《合同法》的問題,而是信息披露的虛假陳述了。這需要承擔更嚴重的法律後果。
但在法律層面,中小股東要維護自身利益,還沒有很好的渠道。有法律人士表示:“目前為止沒有找到一例完整的股民因上市公司股東違背股改承諾而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成功的案例,主要是現在很多上市公司股東承諾都是軟承諾。”
因此,有法律人士建議,因大股東承諾未兌現而遭受損失的中小股東,應該拿起法律武器,積極維權,並借此形成維權氛圍。劉俊海表示,在我國社會誠信體系還沒有建立起來的時候,需要全社會加大對《合同法》的認同。水滴石穿,如果在資本市場甚至全社會形成對違約行為人人喊打的氛圍,就可以很好地制約這種承諾不兌現的事件發生。
除了尋求法律救濟外,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等監管機構反映。
對非流通股股東不履行承諾義務,證監會有著明確規定。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指出:“非流通股股東未完全履行承諾之前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股份。但是受讓人同意並有能力代其履行承諾的除外”;“在股權分置改革中做出承諾的股東未能履行承諾的,證券交易所對其進行公開譴責,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並採取相關行政監管措施;其他給股東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而滬、深交易所發佈的股權分置改革工作備忘錄規定,如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股改承諾的,賠償其他股東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已經發生的案例顯示,監管層已經開始出重拳治理大股東承諾未兌現問題。2010年5月,證監會廣東證監局下發《關於要求切實履行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承諾的函》,督促ST方源大股東履行股改承諾。去年年底,外運發展(600270)因控股股東未履行股改注資承諾成為滬深首家被責令整改的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