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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理財小心被提前終止 投資者將承擔兩風險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19日 13:4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眾網-齊魯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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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理財産品合同書的“提前終止”條款您看過嗎?多數情況下,在銀行理財産品合約中有終止規定,多數為銀行有權終止,客戶無權。對此,銀行的解釋是,鎖定投資者的收益及規避投資風險。這貌似又一“霸王條款”。 什麼是提前終止條款?這是銀行制定的對於産品的運行終止及贖回的規定。這個條款,在合約制投資産品中更為常見。

  在銀行理財産品的終止條款中,作為産品的運行方銀行擁有提前終止的權利,而投資者沒有提前贖回的權利。以正在發行的某銀行産品2011年第22-24期為例,該産品約定“投資者無權提前終止産品,銀行有權利無義務提前終止。”

  對該規定的提前終止原因解釋為,其一是重大金融政策調整,其二銀行認為有必要終止的情況。其中提到的重大金融政策調整,主要指加息及降息政策,還有存在重大匯率變動。

  如結構型理財産品,本身挂鉤于匯率、利率指標,一旦這種指標發生變動,産品即提前終止。結構型産品終止佔主要部分,據普益財富提供數據顯示,截至4月14日,提前終止産品多數為結構型。

  當銀行擁有提前終止權利時,投資者將面臨雙重風險:利率變化風險和匯率風險。

  前文提及的結構型産品提前終止的主要原因為金融政策變化,降息週期變成加息週期。在降息週期下,市場收益低於預期收益,銀行成本高於市場。加息週期下,市場收益高於原定預期收益。銀行就會因為這個週期的變化,使用提前終止條款,規避市場變動帶來的損失。降息時,銀行願意更多終止産品,以停止給客戶更高的收益;反之,銀行願意讓客戶持有。這就給投資者帶來第一個風險。投資者難以獲得高於市場的收益率。

  匯率變化風險是投資者無法規避的第二個風險。以澳元産品為例,若澳元升值,銀行支付預期收益固定,不會行使提前終止權利;若澳元貶值,銀行所設定的預期收益遠低於澳元貶值帶來的損失,如果銀行繼續持有大量澳元産品,相當於承擔貶值風險,銀行則會選擇提前終止,讓投資者承擔風險。

  除了提前終止所帶來的風險以外,對於投資者不能提前終止的規定,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投資者的資金流動性。由於銀行規定客戶無權終止贖回,堅持贖回的情況下,必須支付違約金,甚至帶來本金損失。

  (李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