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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官員:預付卡管理辦法正在擬定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18日 11: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市場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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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刊記者 錢鋒/文

  4月1日,針對資和信的種種情況,本刊記者諮詢了央行支付結算司一位處長。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禁止支付機構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備付金。支付機構接受客戶備付金的,應當在商業銀行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存放備付金。

  如果企業提交的財務會計報告做假,備付金不入賬怎麼辦?這位處長説:"雖然監管部門可能暫時不知道,但如果查出來了,《許可證》就拿不到了,還要接受處罰。"

  這位處長還告訴記者,關於備付金的存管辦法正在擬定,幾個配套辦法將會相繼出來。

  對於"預付卡都快辦成銀行活期儲蓄卡了",並且不能退、不能取現的狀況,這位處長説:"預付卡管理辦法正在擬定,對額度控制、贖回等都有相應的規定,要把這一塊納入監管範圍。現在都是購物卡企業自己定的規矩,有些侵犯消費者權益。"

  針對資和信挪用客戶備付金、財報造假等問題,記者查詢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但未獲批准的,申請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權的出資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或參與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且已獲批准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終止支付業務,登出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申請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權的出資人不得再次申請或參與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

  上述央行處長告訴記者:"所謂欺騙手段,在《辦法》中列了很多條件,要求支付機構審請《支付業務許可證》時要提交相應的資料,如出資人要達到什麼條件、高管要達到什麼條件,包括你所説的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內外資情況等等;如果後來查實這些資料有假,會有嚴厲的懲罰措施,不僅僅是吊銷牌照。"

  該人士還表示,我們也要求支付機構做出備付金使用情況的説明,如果沒有照實説明,這也是欺騙。我們要求支付機構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所在地支行提交申請資料真實性聲明,對真實性負責。真實性聲明很重要,支付機構要確保是實質上相符的,而不只是形式上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