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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4月15日 10: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上海青年報
本報訊記者 徐可奇 隨着近期銀行理財産品發行火爆,理財業務又出現各種不規範的“苗頭”。上海銀監局昨日發佈《關於近期上海地區銀行個人理財市場銷售行為的風險提示》,以進一步規範理財市場和防範個人理財業務風險。
上海銀監局的相關負責人向記者介紹,近期上海地區個人理財業務中出現一些新問題,例如上海地區部分銀行在個人理財産品銷售環節中存在客戶適合度評估流於形式、風險提示不到位、理財産品信息披露不充分、理財銷售人員誤導客戶等情況。
根據上海銀監局要求,一是商業銀行應科學合理地測算理財産品預期收益,應根據本行長期發展戰略和本行客戶、業務特色,在堅持符合客戶利益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基礎上,創新推出具有自身特色、符合客戶需求的理財産品;採用科學合理的理財産品預期收益率測算方式,審慎、合規地開發設計理財産品,確保理財産品“成本可算、風險可控”。
二是商業銀行要確保將合適的産品銷售給合適的客戶,加強銀行理財産品銷售過程中産品適合度評估的操作規範,充分了解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目的、投資經驗、風險偏好、投資預期等情況,向客戶充分披露理財資金的投資方向、具體投資品種以及投資比例等有關投資管理信息,提供合適的理財産品由客戶自主選擇。
三是商業銀行應加強理財産品銷售人員管理,高度重視對理財産品銷售人員的培訓和管理,科學制定理財産品銷售人員的考核指標,規範銷售人員的銷售行為,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網點銷售行為合規性抽查,確保本行各項理財業務風險控制制度落到實處。
四是商業銀行要重視理財産品信息披露,應充分認識理財産品信息披露對理財業務長期穩健發展的重要性,重視和強化理財産品信息披露工作。上海銀監局要求在滬商業銀行總行在設計和發行的理財産品銷售文件和宣傳材料中,應提供全面、完整的理財計劃相關信息,包括理財計劃預期收益率的測算數據、測算方式和測算的主要依據,進行充分的銷售前信息披露;同時要求作為理財産品銷售渠道的商業銀行分行應準確了解所售産品的投資品種、資産配置比例、預期收益測算方法及各種潛在風險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