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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市波瀾逐漸從買房市場延續到租房市場。
繼北京之後,上海再次對“群租”出臺新規。本月11日,《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示,廣泛徵求市民意見。辦法規定,不得將原始設計的居住房間再分隔、搭建並按分隔間或按床位出租,不得將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出租供人員居住,承租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
這也不是新聞,打擊隔斷群租一直是中國樓市一道特別的風景,每隔一段時間總有一股風潮。早在2004年,上海就曾出臺《上海市房屋租賃管理實施辦法》,其中對於對於人均居住面積作了“不得少於7平方米”的規定,被認為變相打擊群租。結局我們已經看到,隨後幾年房價飛漲,群租現象有增無減。政府對於管控群租的曖昧態度,也映射出民間對於群租又愛又恨的矛盾心態。
這一新規普出,叫好者有之,亦不乏抵觸者,更多人在感嘆群租時代結束,不過做此判斷可能為時尚早。上海條文實質上也是延續了去年12月住建部發佈的《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住建部在條文中把人均租住建築面積的最低標準權力給予了地方政府。在北京5月起即將實施的《北京市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管理辦法》中,規定超過設計使用荷載來使用房屋建築、拒不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官員甚至表示,除了業主和承租人可以申請進行安全鑒定外,鄰居一旦發現,也可以向當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投訴,鄰居舉報群租房,“不僅是權利,也是義務”。
群租有沒有問題?自然有。群租在某些地方也叫“籠屋”,往往由二房東租下一套住宅,間隔之後分租給不同租客,這些租客中有外來務工者、蟻族,甚至不乏城市白領。一方面,一套房屋出租給許多租客,對於租客而言,房屋容納能力存在極限,種種改造、隔斷可能存在潛在安全隱患。媒體上不乏群租造成驚悚後果的案例,也每每成為官方警示群租的道德資本之一;另一方面,群租也存在外部效應,對於鄰居、小區其他業主來説,也可能構成困擾,這類新聞屢見不鮮,不乏對簿公堂的案例。
有人建議區分正常合租以及雜亂群租,然而無論如何定義何為越界,群租這一行為表面上看起來多麼不安全、多麼不穩定,確實是租房人理性選擇之一。中國樓市從來都是賣方市場,租房市場更是弱勢。在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等政策沒有廣布恩澤之際,無論喜歡與否,與群租共存是我們現階段不得不面臨的現實,將二房東、仲介之流描畫為小丑嘴臉無補於事。
選擇群租,是無奈之舉,但是也是租房人必要的權利。如果這一行為妨礙了其他業主的權利,也許通過小區居委會維權等方式來解決協商,比起行政鐵腕更能體現一個社會的包容與自我和解。更進一步看,如果以群租對租客不夠安全而將其禁止,未免有偽善之嫌,就像禁止農民工進城是為了避免造成貧民窟等言論一樣的倒置因果。
不乏有觀察家以國外租房經驗出發,批判國民畢業希望早早買房何等急切——姑且不談國內房價日新月異,就事論事來看,國外可以一輩子租房的隱含條件也在於切實保障了租房雙方種種權利的尊重。改善租房市場,我們需要的條文是能夠體現租賃雙方以及相關利益方立場的法規,這樣的法規前提顯然首先是人性化。
種種爭議背後,並不止于群租那麼簡單。各地官方條文陸續出臺,是國八條樓市調控政策的後續動作。而此前各地出臺限購,使得剛性需求受到抑制,一線城市房租已經出現上漲態勢。如果再進一步限制群租現象,那麼很可能一方面將再度迎來一次房租上漲浪潮,另一方面部分群租現象轉入更加隱秘的地下,群租客們將要付出更大成本與風險,風潮過後再度復興而已。
有人在討論這一話題的時候,總是先提出有沒有房子、有沒有群租來回避利益相關,以自證立場中立——其實完全沒有必要,群租表面上是社會中下階層的問題,然而卻與我們每個人都息息相關。這一個群體構成了城市低廉勞動力的主流,如果他們的生活成本上升或者數量減少,都可能會進一步造成勞動力漲價與通貨膨脹因素,每個人的生活成本都會裹挾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