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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農保業務須嚴格執行報備條款與費率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13日 06: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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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 張蘭

  本報北京4月12日訊 記者張蘭報道 為做好農業保險承保管理,加強農業保險經營規範性,切實防範虛假承保行為的發生,有效控制道德風險,中國保監會今天專門發佈《關於加強農業保險承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開辦農業保險的機構嚴格遵守有關要求,在開辦農業保險業務前由總公司事前向保監會提交書面報告,嚴格執行在保險監管部門備案的農業保險條款與費率,嚴禁報行不一,嚴禁擅自更改或變相更改經保險監管部門備案的條款與費率。

  《通知》指出,開辦農業保險的省級分公司,應經總公司同意並制定詳細的業務發展規劃,具有比較完善的農村保險服務網絡及經監管機關備案的制定較完備的農業保險業務管理規章制度和實務操作流程,同時制定農業再保險和巨災風險安排規劃以及巨災風險應對預案,並事前向當地保監局提交書面報告。此外,業務開辦前,經辦機構應積極與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溝通協調,明確各項支持政策。

  《通知》強調,開辦農業保險業務的公司要加強農業保險承保風險管理。承保前應當對保險標的數量、權屬和識別信息等核心要素進行抽驗,確保承保信息真實可信,切實防範虛假承保行為。實行集體投保的,保險單後應附有農戶簽字清單或分戶投保清單。對享受國家財政補貼的險種,應按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提供承保信息,協調結算補貼資金。不僅如此,開辦農業保險業務的公司不得將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組織或機構確認為被保險人。

  據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通知》明確要求開辦農業保險業務的公司要強化標的識別工作,對於生豬、能繁母豬、奶牛等大宗畜牧業産品,應核實是否佩戴國家規定的識別標誌。同時鼓勵各公司採用無人飛機、GPS等高科技手段輔助標的識別工作。此外,開辦農業保險業務的公司要堅持農業保險承保到戶原則。對於生産較為分散的農戶,可借助村或鄉(鎮)、縣(市)等各級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引導農戶按照自願的原則集體投保,不得強制投保。對於大規模集約化生産的農牧作物和林木,應核對相關承包經營協議或租賃經營協議。集體投保業務的投保信息應在相關村委會、農業專業合作社等場所進行一週以上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