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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4月12日 08: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一間原始設計用於居住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和轉租單位;禁止將原始設計的居住房間再分隔、搭建並按分隔間或按床位出租;禁止將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等非居住的房屋出租供租住人員居住……”上海今天向社會公示《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上海市房管局局長劉海生表示,本次公開徵求意見時間從4月11日至4月20日,有關方面將在徵求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意見,修改完善後,力爭在今年上半年頒布實施。
《辦法》針對目前上海房屋租賃中普遍存在的隨意分割搭建、改變房屋原始設計功能、租住人口過多的“群租”問題作出新規定,嚴格出租條件。同時,《辦法》明確承租居住房屋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但考慮到承租家庭租住生活的特殊性,居住使用人之間屬於家庭關係的,可適當放寬。違反規定者,由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在原有規定的出租房屋條件基礎上,增加了相應的禁止性規定:出租的居住房屋結構及其附屬設施應當安全牢固,具備上下水、供電和環境衛生等必要的生活條件,且其出入口、通道等應當符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關規定。對於違法建築、不符合安全和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房屋、危險房屋、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房屋不得出租。
為了防止利用轉租,隨意提高租金謀取利益,《辦法》對轉租中的一些不良行為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規定居住房屋轉租後,除接受轉租人繼續居住使用的以外,不得再進行轉租。《辦法》規定,居住房屋租賃期限為一年或者一年以下的,租賃當事人應在簽訂租賃合同時,一次性確定租金;一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調整一次。除在租賃期間,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裝修房屋或增設附屬設施等情形外,出租人不得單方面調整租金。
《辦法》還規定,房屋出租人或轉租人將房屋出租或轉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由公安部門處兩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記者 劉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