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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調整部分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標準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11日 19: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政府採購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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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王曉清報道

  國家發改委調整了部分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標準,降低了中標金額5億元以上項目的收費標準,並設置了收費上限,貨物、服務、工程一次招標(完成一次招標投標全流程)代理服務費最高限額分別為350萬元、300萬元和450萬元。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降低部分建設目收費標準規範收費行為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534號,以下簡稱《通知》)日前下發,《通知》調整了原國家計委《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計價格[2002]1980號)(以下簡稱《辦法》)的部分招標代理收費標準,新的標准將從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通知》規定,降低中標金額在5億元以上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標準,並設置收費上限。貨物、服務、工程招標代理服務收費差額費率分別是中標金額在5-10億元的為0.035%;10-50億元的為0.008%;50-100億元為0.006%;100億元以上為0.004%。貨物、服務、工程一次招標(完成一次招標投標全流程)代理服務費最高限額分別為350萬元、300萬元和450萬元,並按各標段中標金額比例計算各標段招標代理服務費。中標金額在5億元以下的招標代理服務收費基準價仍按原國家計委《辦法》附件規定執行。

  按《辦法》附件規定計算的收費額為招標代理服務全過程的收費基準價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單、工程標底或工程招標控制價的編制費用。

  此外,《通知》規定,要適當擴大工程勘察設計和工程監理收費的市場調節價範圍。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總投資估算額在1000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實行市場調節價;1000萬元及以上的建設項目實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仍按原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發佈〈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計價格[2002]10號)規定執行。

  工程監理收費,對依法必須實行監理的計費額在1000萬元及以上的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的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按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於印發〈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670號)規定執行;其他工程施工階段的監理收費和其他階段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