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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案或影響民間借貸命運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09日 10: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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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7日二審後,吳英被帶回原先的金華看守所,等待未知的裁決。

  讓吳永正(吳英之父)感到二審有可能改判的重要信息是,在吳英案一審判決之後,不管是中央還是浙江,都陸續出臺了很多對本案有利的政策。

  去年2月,最高法院就出臺了《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根據最高院的精神,浙江高院也在去年6月出臺了《關於為中小企業創業創新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根據《意見》規定,未經社會公開宣傳,在單位職工或者親友內部針對特定對象籌集資金的,一般可以不作為非法集資。

  在吳永正眼裏這是有關部門釋放出來的積極信號。

  在吳英一審被判死刑後,浙江已有兩例“集資詐騙”改判死緩的案例。2009年,在溫州市中院,樂清農婦高秋荷和鄭存芬,分別以集資詐騙罪被一審判處死刑。但其後在浙江省高院的二審中,兩人都被改判死緩。

  浙江省法學會副會長牛太升在接受《中國經營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浙江高院《意見》的出臺從司法上為中小企業融資發展解開瓶頸,猶如20多年前溫州“八大王事件”的平反,也是先從司法上著手廢除投機倒把罪,為溫州經濟崛起鋪下基礎。

  “原來對民間融資市場構成犯罪的,法律上主要是使用刑法進行限制和打擊。”牛太升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意見》出臺後,在對整個民間融資市場的監管上,將來會採取刑法和民事、商事結合起來處理,某種程度上,這是為民間借貸除罪,還民間資本以本來面目和自由,可以使得民間借貸從非法走向合法,從地下走到地上,從而逐漸納入法制軌道上來。“可以説,這些政策包括浙江高院的《意見》在內都不再禁錮于某種形式,這也是金融監管制度的一大變革。

  吳英案之後,浙江沒有爆發出較大的集資詐騙案件,但民間資本依然活躍。央行連續四次加息後,浙江民間利率也普遍上漲三到五成。

  在民營企業發達、民間借貸活躍的浙江,如果“從嚴”界定非法借貸,無疑會讓很多資金緊張的中小民營企業雪上加霜。

  “吳英案的最終判決結果,或將影響浙江民間借貸的未來命運。”浙江一地下錢莊老闆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吳英案後,浙江很多民間借貸人都在關注該案。儘管這些年,浙江民間借貸高利率情況比前幾年稍微有所緩和,但個人和企業相互之間的融資行為不僅從未間斷過,反而範圍越來越廣,總量越來越大,形式也趨於多樣,並催生出各種形式的民間借貸主體。”

  而浙江更多的企業家更希望從根本上或從更高制度安排層面上規範民間借貸。全國人大代表、新光控股集團董事長周曉光就呼籲,需要從國家層面上出臺一部專門的《民間借貸法》。她表示,法律的出臺,有利於活躍金融市場,對現行金融系統起到補充作用;而且有助於引導、規範民間借貸行為,防範和降低民間借貸的潛在風險,從而避免惡性事件的發展。

  中國經營報微博:http://t.sina.com.cn/chinabusiness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