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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問題明確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09日 04: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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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佈公告,就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有關問題進行明確。這份名為《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明確,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向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分配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在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如實際支付時間先於利潤分配決定日期的,應在實際支付時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根據公告,中國境內企業(以下稱為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簽訂與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有關的合同或協議,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項,或者變更或修改合同或協議延期支付,但已計入企業當期成本、費用,並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中作稅前扣除的,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朱寶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