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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集資詐騙案二審 承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07日 17: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財經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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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經》綜合報道】4月7日,浙江“富姐”吳英集資詐騙案在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法庭未當庭作出宣判,但她當庭承認東陽法院對她判定的“非法集資公眾存款罪”。

  2009年10月29日,28歲的吳英因集資詐騙罪一審被判處死刑。法院認為,從2005年5月到2007年2月期間,吳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以註冊公司、投資、借款、資金週轉等為名,先後從林衛平、楊衛陵、楊衛江等11人處非法集資77339.5萬元,用於償還本金、支付高額利息、購買房産、汽車及個人揮霍等,實際集資詐騙38426.5萬元。

  但隨後不久,吳英提出上訴,並且檢舉了多位政府高官。其中包括中國農業銀行麗水市燈塔支行原行長梁驊。據《時代週報》當時報道稱,至少25名公務員牽涉吳英案中,其中當地官員有義烏市公安系統的某隊長、義烏市政府某官員,不乏官員家屬、法官、公安民警、律師、教師等;另有浙江省政府的一名處長涉案。吳英被判死刑後,檢舉了當地十幾名官員和銀行負責人的受賄行為,其中以本色集團所在地東陽市的官員為主。

  在4月7日的二審上,吳英的辯護律師、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雁峰在接受新浪財經採訪時稱,吳英當庭認罪的行為並不會對高院的裁決有重要影響。他透露,此前與吳英溝通時,雙方仍然議定為其做無罪辯護,但開庭過程中,吳英個人可能意識到免罪無望因此當庭認罪,承認並接受此前東陽市檢察院對她“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判決,並非“集資詐騙罪”。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非法集資罪可分為四類,其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存在一定的量刑差異,後者最高可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