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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4月07日 07: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4月6日,中國建設銀行表示已收到利比亞一銀行的保函延期要求,但建行新聞發言人稱其相關業務已採取風險緩釋措施,未出現實際損失,且風險可控。此前中行也作出了類似聲明。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多位律師,有一種意見認為要看履約保函是有條件保函還是無條件保函,如果是有條件履約保函,戰爭條件應該免責。另一種意見則直接認為戰爭屬不可抗力,中方應不屬違約。
銀行稱風險可控
上述建行發言人稱,該行涉及利比亞業務主要以對外承包工程項下的預付款和履約保函業務為主,而且業務規模及數額有限。
他表示,建行在受理保函業務之前,已對客戶標準、業務風險等情況進行了認真評估,並採取了相關風險緩釋措施。目前相關業務未出現實際損失,風險可控。建行稱將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嚴格遵循國際慣例妥善處理相關業務,切實維護客戶和銀行的權益。
4月2日,商務部網站發佈消息稱,利比亞兩家銀行共向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提出11筆保函延期要求,總金額4.97億美元,共涉及中方7家企業的8個項目。
保函是指作為第三方的銀行為企業開立的書面信用擔保憑證,當申請企業未能按照協議履行義務時,擔保人代為履行賠付或退還資金責任。簡單理解,如果中國企業在利比亞建設的工程不能如期完工,根據“履約保函”的相關條款,利比亞業主可按約定追究擔保銀行責任並索賠。
中方人員因戰爭撤回是否違約?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項目執行首席律師李傳印對 《每日經濟新聞》表示:“履約保函包括有條件保函和無條件保函。如果是有條件履約保函,如果一方發生違約,另一方才能按約定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這才達到行使履約保函的條件。但在打仗的情況下,我認為這應該屬於一種免責狀況,而不是違約,不構成行使有條件保函的條件。”
關於違約界定,北京市中盛律師事務所的張揚律師稱,應看履約保函是否屬於無條件保函,要看到與業主單位的合同才能確定如何界定違約責任,如果不違約中方銀行就不需要承擔責任。
對於無條件銀行保函,銀行見票即付,不需業主提供任何證據。業主在任何時候提出聲明,認為承包商違約,而且提出的索賠日期和金額在保函有效期的限額之內,銀行即無條件履行保證,進行支付,承包商不能要求銀行止付。李傳印在談及利比亞國內形勢時表示:“由於利比亞的戰爭局勢,合同期肯定延長了,這種情況下利比亞行使權力並不是無理取鬧,是擔心保函不能覆蓋全部工期。”但李表示,在目前情況下,保函未到期就要求賠償不然就要延期的要求顯然是不合理的:“‘履約’保函的意義就是防範承包方由於自己的原因、過錯、能力不足,不能有效履行合同發生的違約。但目前情況下,沒有任何跡象和證據表明中方有意不履行合同,僅僅因為戰爭就行使保函權力,從動機來説是不能算合理的。”
廣東安國律師事務所的陳子建律師認為,戰爭、政變一般來講算是不可抗力,關於仲裁要看合同如何約定。即便合同沒有約定的話,也可以作為一個主張(抗辯)。某律所一位王律師也稱,利比亞目前的國內局勢屬於戰爭,屬於不可抗力範疇。保函問題,針對的是中方的施工履約,但中方工程人員撤回是基於利比亞局勢,而不是違約的問題。
廣和律師事務所涉外律師石懷方表示,罷工、動亂和戰爭都是國際公認的不可抗力,在發生不可抗力的時候,停工一方不能稱作違約,但可以援引不可抗力。他説:“援引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結束以後,應該恢復履行合約。目前這個案例,(雙方)應扣除戰爭耽誤的工期,在利比亞國內恢復和平局面後重新計算,補上這段時間。但假如戰爭損毀了原有工程,或者因此要重新準備人員、物資,這部分(損失)也應該算做不可抗力。國際慣例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