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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4月03日 15: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據商務部網站消息,商務部日前初步裁定,原産于美國的排氣量在2.5升以上的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存在傾銷和補貼,中國國內排氣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轎車和越野車産業受到實質損害,且傾銷、補貼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商務部于2009年11月6日發佈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産于美國的排氣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進行反傾銷調查。
公告顯示,通用汽車有限公司、克萊斯勒集團有限公司、梅賽德斯-奔馳美國國際公司、寶馬美國斯帕坦堡工廠以及其他美國公司的2.5升以上的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存在不同程度的傾銷和補貼。
以下為商務部公告原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商務部于2009年11月6日發佈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産于美國的排氣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進行反傾銷調查;同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的規定,商務部發佈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産于美國的排氣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以下簡稱被調查産品)進行反補貼調查。被調查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87032351、87032352、87032359、87032361、87032362、87032369、87032411、87032412、87032419、87032421、87032422、87032429、87033221、87033222、87033229、87033311、87033312、87033319、87033321、87033322、87033329、87033361、87033362、87033369和87039000。
商務部對被調查産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補貼和補貼金額、被調查産品是否對中國汽車産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補貼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商務部做出初步裁定。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商務部初步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産于美國的排氣量在2.5升以上的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存在傾銷和補貼,中國國內排氣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轎車和越野車産業受到實質損害,且傾銷、補貼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被調查産品及調查範圍
經審查,調查機關調整了被調查産品範圍。調整後,被調查産品的調查範圍為:原産于美國的排氣量在2.5升以上的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
名稱:排氣量在2.5升以上小轎車和越野車。英文名稱:Saloon cars and Cross-country cars(of a cylinder capacity>2500cc)。
具體描述:所用發動機排氣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轎車和越野車,主要由發動機、底盤、車身和電氣設備等基本部分組成。
主要用途:廣泛應用於公路交通運輸,主要用於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
該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87032361、87032362、87032369、87032411、87032412、87032419、87032421、87032422、87032429、87033311、87033312、87033319、87033321、87033322、87033329、87033361、87033362、87033369、87039000。
三、初裁傾銷幅度
初裁確定的各公司傾銷幅度如下:
1通用汽車有限公司 9.9%
(General Motors LLC)
2克萊斯勒集團有限公司 8.8%
(Chrysler Group LLC)
3梅賽德斯-奔馳美國國際公司 2.7%
(Mercedes-Benz U.S. International, Inc。)
4寶馬美國斯帕坦堡工廠 2.0%
(BMW Manufacturing LLC)
5美國本田有限公司 4.4%
(American Honda Motor Co, Inc。)
6其他美國公司 21.5%
(All Others)
四、初裁從價補貼率
初裁確定的各公司從價補貼率如下:
1通用汽車有限公司 12.9%
(General Motors LLC)
2克萊斯勒集團有限公司 6.2%
(Chrysler Group LLC)
3 梅賽德斯-奔馳美國國際公司 0%
(Mercedes-Benz U.S. International, Inc。)
4 寶馬美國斯帕坦堡工廠 0%
(BMW Manufacturing LLC)
5 美國本田有限公司 0%
(American Honda Motor Co, Inc。)
6 其他美國公司 12.9%
(All Others)
五、臨時反傾銷措施和臨時反補貼措施
調查機關決定,對被調查産品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和臨時反補貼措施。
六、評論
各利害關係方在本公告發佈之日起10天內,可向商務部提出書面評論並附相關證據,商務部將依法予以考慮。
特此公告。